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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改变标准

外汇网2021-06-24 10:52:14 94
什么是本质性更改标准

本质性更改标准是指运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受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更改了它们原有的特质并高达了本质性的更改。经历多种加工、制造程序,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造成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本质性改变。

如形成了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的产品,并有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特质或用途。具有这一本质性更改的产品,即可确定为该出口国(或地区)制造的产品,换言之,该出口国可看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实践证明,本质性更改标准在运用中不够清晰,在解释该标准时各方容易显现冲突。所以,在实践中,还务必辅助以更为具体的标准。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一般采取税目更改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百分比标准等三个不同标准将本质性更改标准具体化,进而使对此标准的解释趋于统一,便于事实利用。

本质性更改标准的衡量

我国《海关法》规定的本质性更改标准有两个:税则归类更改标准为主,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标准。只要货物经历加工符合这几个标准之一,即可以这个国家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1、税则归类更改标准

假使货物加工后在《税则》中税目一级,即前四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更改,即以使其发生更改的国家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2、从价百分比标准

出口国加工的升值额占出口到我国的货物价值总值(FOB价格)的百分比≥30% ,即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3、辅助标准

1)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表明性资料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表明性资料,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不再单独确定其原产地;在《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多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表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2)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

货物生产过程中运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单独确定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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