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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小时论

外汇网2021-06-24 10:51:29 272
最后一小时论简述

1833年工厂法规定,除了某些特殊规定外,每个少年每天不得做工12小时以上。而员工阶级则开展了争取10小时工作运动。资本家们反对缩短工作日,需要找出理由,他们就想到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专家纳索·威廉·西尼尔。西尼尔依据资本家们要求,于1837年出版了名为《有关工厂法对棉纺织业的影响的书信》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西尼尔提出了“最后一小时”论。西尼尔觉得,员工每天劳动11.5小时,其中10小时生产的产品价值弥补了预付资本价值,0.5小时生产的产品价值弥补了工厂和机器的损耗,最后1小时生产资本家的利润。就是说,员工给资本家生产的余下价值是在最后一小时生产出来的。假使工作日缩短到10小时,不仅没有利润,甚至机器的损耗也无法弥补。他就以如此的论述为依据反对员工阶级争取10小时工作日的斗争。

西尼尔鼓吹“最后一小时”论,目的是维护工厂主们的剥削利益,为他们反对工厂法,延长工作日制造理论依据。

马克思对最后一小时论的评价

马克思说:“该教授先生竟把该种东西叫做‘分析’!假使他真的相信工厂主的怨言,觉得员工把一天的多部分时间用来生产进而再生产或弥补建筑物、机器、棉花、煤炭等等的价值,那么,任何分析均为多余的。他只须回答:诸位先生!假使你们把劳动时间从11小时减为10小时,在其余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每天棉花、机器等等的消耗也会降低1小时。所以,你们恰好得失相当。”其实,工作日缩短一个小时,仅仅降低一个小时创造的新价值,同期耗费的生产资本的也相应降低,需要弥补的价值也就跟随降低,利润决不会消失。(比如,员工劳动时间为11小时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为11先令,工作日缩短1小时,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为10先令。再假如每1小时创造新价值为1先令,那么工作日缩短1小时,新创造的价值由11先令降低到10先令。再假定11小时工作中日6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5小时为余下劳动时间,当下工作日缩短1小时后,余下劳动时间为4小时,创造余下价值为4先令,并非是没有余下价值。)

马克思表示,西尼尔的“最后一小时”论是极端荒谬的,他之所以会得出该种谬论,是由于他根本就不懂得劳动二重性原理。员工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所以在他的具体劳动把不变资本的旧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同期,又由抽象劳动创造出新的价值。员工每一小时的劳动,都具有如此的二重作用。所以,员工少劳动一小时,使资本家“损失”的决不是全部余下价值,而仅仅是少剥削了在这一小时内由抽象劳动所创造的余下价值而已。所以马克思接着表示:“这个致命的‘最后一小时’……是‘十足的胡说’。失掉这最后一小时,你们(资本家)并没有会丧失‘纯利润’,而你们运用的童男童女也不会失去‘灵魂的纯洁’。”马克思在批判西尼尔“最后一小时”时,还特别表示了西尼尔的自相冲突之处:他极力向资本家兜售他的“最后一小时”劳动创造利润的高论,“而在一年前,西尼尔在他那本为牛津的大学生和有教养的庸人写的《政治经济学大纲》一书中,还反对李嘉图提出的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看法,‘发现’利润来因为资本家的劳动,利息来因为资本家的禁欲主义,来因为他的《Abstinenz》[节欲]。”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55页有关条目节欲论生产三要素论三名一体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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