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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外汇网2021-06-23 08:34:08 112

什么是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是指仿照国家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运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升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升值税发票或者卖出伪造的假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组成

(一)客体要件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升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我国实施改革,建立以升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深化改革、促进竞争、公平税负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由于升值税专用发票关系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国家对升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升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可见,伪造或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就是违背了发票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升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含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余专用品。升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是升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机构成部分。

(二)客观要件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而显现为伪造升值税专用发票和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两种举动方式。

l、伪造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

所谓伪造,是指举动人仿照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形状、式样包含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运用规模等事项、运用印刷、复制、复印、描绘、拓印、蜡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

2、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卖出即有偿让与,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通过各种渠道将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以一定价格出售的举动。既包含以票换取金钱的典型出卖举动,同期也包含以票换取其余财物或者其余财产性利益与报酬的非典型出卖举动。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卖举动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如非法卖出真实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卖出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即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卖出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卖出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卖出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卖出发票罪等。所谓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通过伪造举动而造成的虚假发票,它并没有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只要足够以假乱真、能蒙骗他人即可。至于卖出的是自已伪造的,依旧他人伪造的,是通过买入而从他人手上得到的,依旧他人伪造后送与的,都不影响举动的性质,只要举动人出于明知,即可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主体要件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高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组成,单位也可以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违背发票管理法规,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期望和追求该种结果的发生。受于本条没有规定举动人主观上务必具备一定目的,所以,只要举动人有意实行了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能否营利,均应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假使举动人的确是为了表明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看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觉得是犯罪。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适用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举动。其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而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升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与伪造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方式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又大批卖出营利组成了诈骗罪。而伪造升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本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营利。如主观方面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就可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l、犯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下方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方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或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余严重情节。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余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30万元以上的;(3)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余严重情节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下方罚金或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可分为伪造、卖出的数量重大与具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两种情形。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靠近数量重大并有其余严重情节的;(4)产生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

4、数量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l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产生事实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于数量或面额的计算。依据以往的相关司法实践,假使伪造并卖出同一宗升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假使伪造并卖出的不属于同一宗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应总计计算。

5、单位犯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量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关法律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依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据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量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量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买入升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买入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卖出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困难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

依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的,组成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总计10万元以上的应该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余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30万元以上的;(3)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余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靠近“数量重大”并有其余严重情节的;(4)产生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井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k的;(2)因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产生事实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高达特别重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损坏经济秩序的,应该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卖出同一宗升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伪造升值税专用发票举动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四、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总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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