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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贷款

外汇网2021-06-23 08:33:25 105
定义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依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形,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供应的贷款,不包含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余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供应的信用贷款。作用

调整货币提供量和市场利率

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运用额度,使货币提供量和市场利率发生改变。比如,当中央银行要缩减银根实施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升再贷款利率,降低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增长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压抑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

调整再贷款利率

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造成预告效果,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民众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升再贷款利率时,显示中央银行对通胀的进度发出了警示,使厂商慎重从事更深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减弱再贷款利率时,则表明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胀已经缓和,如此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上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发展历程

中国再贷款的起源与发展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的。

起源

1979—1983年阶段,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肩负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实施“分级管理、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核定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存贷差来达到对全社会货币提供总量的控制,所以,这阶段对存贷差计划的控制可以看作是我国再贷款工具运用的萌芽阶段。

奠定基础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实施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在原借差计划的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核定了借款基数,自此奠定了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在此后的十年间(1984—1993),再贷款形成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最重要的途径,占基础货币提供总量的70%—90%.在这一阶段中,再贷款首要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依据总行的计划对当地商业银行发放。

改革发配体制

1993年,中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改革信贷资金与范围的分配体制,收回人民银行分行提供和调剂再911.html">贷款范围的权利,再贷款提供途径发生巨大改变,分支行再贷款管理的首要任务形成发放短时间资金用于处理商业银行头寸不足。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911.html">贷款范围的指令性计划,标志着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由直接向间接转变,再贷款开始形成真正的间接调控工具。再贷款不仅继续发挥投放基础货币,影响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能力的作用,而且开始承受消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平稳的重任。再贷款

定义

再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但是应当表示,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任何一种单一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都不或许完成全部的宏观调控,而务必依据不同期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执行配合和协调。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执行宏观调控的实践,结合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环境,可以肯定,再贷款是我国体制转型过程中一项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在调节基础货币总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维护国家信誉方面发挥了其余货币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用体现

1.调节货币提供量。1984年—1993年经济高速上涨期间,再贷款始终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重要途径,再贷款的投放对于弥补着重资金空缺、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地区或部门间资金余缺,对助推经济的高速上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调剂头寸不足。为了达到国民经济上涨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货币提供量上涨计划,适时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灵活调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

3.平稳经济金融秩序。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波的影响,少数金融机构运营不善导致支付危机,中央银行及时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对显现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紧急贷款,减轻了支付阻力,控制了支付危机,快速有力地平稳了金融局势。对关闭、撤消清算的金融机构供应再贷款用于个人债务兑付,消解了地方金融风险,保证了一方平安。

4.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为配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适时向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保证转轨期间的顺遂过渡。考验

伴随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健全、加入WTO的日益也快到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度的加速,作为宏观经济政策重要构成部分的货币政策也面对着强烈的打击和崭新的机遇。2002年11月,人总行召开了全国再贷款工作会议,副行长吴晓灵发言表示:如何用活、用好再贷款工具,是各级人民银行务必认真思考和处理的巨大困难。银行分支行的再贷款在新事态下面对的三大考验:

考验之一

金融放开对再贷款管理的考验。2001年12月11号,在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后,中国正式加入WTO,它宣布了中国金融业全方位放开时代的开始。值得关注的是,1995年促成的有关GATS金融服务允诺的谅解协议以及1997年促成的世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金融服务放开作出了愈加具体的规定。这些全会对中央银行再贷款管理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直接影响表现有三,第一,外资金融机构将拥有运用再贷款的权利。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五条基本准则之一的国民待遇原则中,要求成员国允许设在其国内的其余成员国的金融机构获取正常业务活动中或许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资便利,比如允许外国银行从其所在国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或执行票据再贴现。而中国现行的各种再贷款管理,尚没有适应于外资银行的再贷款种类或办法。第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的作用或许会发生泄漏。受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首要来自于国际金融市场,它的资金需求并没有完全依靠中央银行,当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实施基础货币的吞吐时,无法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到位,相反,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逆向操作,弱化甚至更改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意图。第三,有困难外资银行运用再贷款的困难。我国于1999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办法》对有困难金融机构运用中央银行供应的再贷款的条件、程序、期限、用途等执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目前为止对最后贷款人政策一个比较全面的成文规定,但仍与国际上对有困难机构救助的原则有很大差距,如贷款申请人仅为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没有包含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余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条件过于宽泛,抵押无法真正落实等。那么,在金融放开的环境下,中央银行是否向外资金融机构供应紧急流动性支持?1995年,美国曾就能否向一个在纽约运营的日本银行深陷流动危机供应援助导致争论,这个困难我国同样无法回避。加入WTO后货币政策所承受的打击也将于一定程度上对再贷款管理造成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发生改变,货币政策工具的效率减弱,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有效性降低,货币政策对外的依靠性加强,作为货币政策构成要素的再贷款工具,它的运用和效应必然承受外在原因影响。

考验之二

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相分离后对再贷款管理的考验。继证监会和保监会成立后,2003年3月10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从一个主体内相互联系紧密的两个部门演变为独立的两个主体之间的协调,势必将对这两项职能的实行造成适当的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实行依靠于金融监管创造不错的外部支持,同期正确的货币政策则是维护金融业安全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但是,不当的金融监管将令干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致使再贷款的紧缩效应。中国中央银举动了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强度,主动拓宽基础货币途径,对中小金融机构增长了再贷款,但这部分机构也正是金融风险集中、支付情况不理想的金融着重监管对象,在严格的监管约束下,中小金融机构不免造成“惜贷”、“拒贷”、信贷集中等非理性的消极举动,再贷款不能发放到位,效果大打折扣,货币政策的传导遇阻。而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让再贷款的运转处在被动的地位。在两项职能相分离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而且具备运用国家财力、政府资金、商业银行援助等综合化险的能力,而我国当前仍未进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质性阶段,中央银行责无旁贷地扮演了风险最终承受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中央银行作为贷款人需要对借款机构的整体情况执行审慎的评估与分析,这与消解危机的时间性要求正好是相冲突的,假使缺乏充分和精准的信息,再贷款的发放将无法实施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另外,有困难机构供应的抵押品一般不足够或不真实,再贷款的偿还很难保障,再贷款的风险系数将成倍上涨,再贷款被动性的发放还会强行损坏货币政策的传导,严重干扰货币政策实行。

考验之三

货币政策工具职能改变对再贷款管理的考验。首先是再贷款自身的职能发生了改变。1993年到1997年间,再贷款是中国调控货币量最灵活的手段,但1997年后,作为基础货币首要支持对象的商业银行资金需求不大,再贷款作为基础货币主途径的作用已经退居次位,调整货币信贷结构和履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作用上升为再贷款的首要职能。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向间接的转变,致使再贷款不再是计划体制阶段下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的调控手段,新的职能对再贷款的管理和运用提出不同于以往期间的更高的要求,如何主动、灵活运用再贷款有效支持经济的迅速健康上涨、如何处理维护金融体系平稳和保证中央银行资产安全的关系,这些都形成再贷款管理中的新课题。其次是再贷款与其余货币政策工具的协调困难。一种货币政策的效果受制于外部环境的改变或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同期运用所造成的作用,货币政策工具的内部协调和工具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将直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行效果,假使一种工具在实施货币扩张的同期,其他工具却在缩减货币,无疑将产生货币政策的无效。在将来一段期间内,中国货币政策继续会实施以数量型为主的间接调控,再贷款作为首要的数量型间接调控手段,做好与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信贷指导等工具之间的协调配合意义巨大。操作建议

1.全面认识新期间再贷款的作用与地位

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期间,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要在传统工具扬弃的基础上,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操作经验,选择适应市场经济改变的政策工具。无论是从数量依旧从效果看,再贷款均为中国当前乃迄今后一个期间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要用与时俱进的思想全面认识新事态下的再贷款工具,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顺应经济发展的特点持续创新和完善再贷款的功能,促进货币政策的顺遂传导。要澄清对再贷款的一部分不正确的认识,不能把再贷款等同于政策性借款、扶贫贷款和财政贷款,尤其要加强再贷款的风险意识,通过优先选择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建立再贷款发放的量化考核体系等方式提升再贷款的安全系数,达到中央银行资产安全性、资产性和流动性的统一。

2.完善再贷款管理的政策体系建设

中国现行的再贷款管理的总领性文件是199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伴随再贷款业务的成长改变,以往的办法规定已无法适应或涵盖目前再贷款管理工作的需要,要赶紧依照WTO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全面清理、修改、废止、完善现有的再贷款管理规章制度,即要有全面的整体性的制度办法,也要有分类的管理规定;既要有再贷款的管理办法,也要考虑与再贷款业务有关的配套政策,如银行危机处理法律体系、银行信用和资产评估体系、存款保险法律体系等;既要有清晰的指导原则,也要有事实的可操作性;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顾虑到我国的国情。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使再贷款管理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

3.建立健全多方协调机制。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一般要经历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才可作用于实体经济,所以,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受制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情况。尤其是在目前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刚刚分离的特殊期间,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待探索。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和协调机构大势所趋,可以通过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建立四方定期磋商机制,协调处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冲突,相互沟通,信息共享。同期再贷款工具与其余货币政策工具之间也要注意协调与配合,提升再贷款的运用效率,优化货币政策工具的整体效用。

4.建设国家金融安全网,加速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设脚步。金融安全网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安全与平稳的有效手段,它包含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审慎的监管职能、政府出资救助的职能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其中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外发达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显现的金融危机方面一个比较成熟和成功的手段,从中国现阶段的事实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难以缓。如此既可以防范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又是健全安全网功能的重要击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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