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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天然气产业规则

外汇网2021-06-23 08:28:28 78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环保能源,在世界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一种特殊商品,从被开采出井口到配送给终端用户需要特殊的运输方式。目前,全球天然气运输首要采取两种方式:管道传输和液化运输,管道方式是其中的核心,IEA统计,每年全球约75%的天然气通过管道网络传送到终端用户手中。从产业组织角度看,依靠固定管道网络来传输其产品的天然气产业典型地表现出网络型产业的特质。天然气运输管道投资具有资金密集、回收期长和沉淀性强的特点,管道经营企业的边际成本长期差于平均成本,范围经济特质显著,由一家企业来供应此服务是最具效率的,而且管道网络能够较长时间经营,经济租金持久存在,天然气管道网络一旦投资建成,管道网络经营企业在相对于消费者的谈判中便拥有了较强的市场势力,具有自然垄断性。所以,天然气产业受于技术和经济上的原因形成了规制研究的着重。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天然气产业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规制体系,并仍处在持续完善当中,我国天然气产业启动较晚,行之有效的规制体系缺位已形成制衡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了解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天然气产业规制方面的经验,对于建立我国天然气产业规制体系、促进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然气产业发展特质

天然气产业是环绕天然气产品的开采/处理、运输、配送到终端用户所形成的一条产业链,并包含储存环节,终端用户首要指民用、商业、工业和发电用户。一般,天然气开采/生产地与终端用户之问存在较长距离,在陆地和近海规模内,其运输首要采取管道方式。从天然气开采/生产地到城市门站之间是高压管网运输,从城市门站到终端用户之间是低压管网配送。建设输气管网、使输送系统网络化,已形成世界天然气储运的首要发展趋势之一。

从世界规模看,多数国家天然气产业的成长广泛历经T)L个阶段。初期,受于基建所需投资重大,尤其在管道输送设施方面,为了增速管网设施的建成和保证投资能够得到合理回报,各国政府一般赋予了天然气企业垄断专营特权,部分国家甚至采取国家垄断方式。企业的经营一般是纵向一体化的,集天然气采购、运输、销售和配送业务于一体,向终端用户供应捆绑式服务,政府则对整个产业实施严格规制。此种情形下,天然气产业基础设施发展迅速,管道运输和配送网络快速铺开。

伴随管网设施的建成,垄断致使的低效率渐渐承受质疑,多数国家以竞争机制的引入为着重,一面对纵向一体化企业执行分拆,或要求其向终端用户供应非捆绑式服务,另一面放开管网系统,使许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天然气的管输和销售业务,形成竞争格局。同期还赋予终端用户许多的选择权,允许大批量用户直接从提供商处买入产品。此时,天然气价格不再受政府控制,定价以市场方式执行,规制的着重集中于第三方对于管输网络的接入和管输费用。

天然气产业更深一步发展,管输网络和地方配送系统更深一步放开,天然气产业链各个环节都由独立企业执行经营,不再存在任何捆绑式服务,包含居民用户以内的终端用户具有许多的供气选择权。天然气交易现货市场之外还显现了二级市场、期货市场,现货交易、短时间合约取代长期合约形成主导,天然气产品定价市场化,竞争规模扩大。政府仅对管输和储存网络的接入、网络的运用费率执行规制。

天然气管道输送网络具有“短板”性质,多数国家天然气产业的成长多是以管网运输设施的建设为标志,其完善程度代表了发展阶段,并伴伴随一连串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天然气产业内部显现了自然垄断与竞争并存的格局,自然垄断首要汇聚在输配存环节,竞争局势则显现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规制着重集中于输配存环节,总的表现出放松趋势。

以竞争机制引入为主导的规制改革

早期,为了促进天然气产业的成长,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垄断专营方式,并严格规制。尽管天然气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但自此却致使效率低下,终端用户支付价格更高。为此,政府执行了以引入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制改革,目的是以竞争促使其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经营效率,使终端用户具有自由选择供气的权利,减弱支付价格。

美国天然气产业规制改革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需求国,利用历史较长。规制从企业在城市的煤制气生产和配送专营权开始,渐渐扩大到跨州管线的管输费率,美国联邦活力委员会(FPC)拥有发放州际管线进入某个市场许可证的权力,尤其是1954年的Phillips会议,更赋予了FPC控制所有天然气井13价格的权力。直到80年代中期,美国天然气产业都处在垄断和严格规制之下,天然气交易渠道单一,地方配气公司(LDC)只能通过管输商获取天然气,

而LDC又是终端小用户获取天然气的唯一渠道,所以,管输商的成本和LDC的成本最终可以转嫁给终端用户,交易过程中的垄断性价格歧视不可避免。另一面,规制过低抑制了天然气提供价格,生产商的成本很难弥补,供求失衡,致使上世纪70年代很多州显现严重的天然气匮乏,同期期的石油危机愈加剧了市场失衡。80年代中期,美国白宫开始对天然气产业的规制执行改革。

美国天然气产业规制的改革始于一连串法令的颁布,其中最具转折点意义的是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FERC)于1985年颁布的第436号令和1992年颁布的第636号令。436号令激励管道公司将销售与服务职能分开,并向第三方放开,规定管道经营商可以按“先到先服务”的标准向第三方供应管输服务,所供应的服必须须遵照无歧视原则。这一法令对视天然气为商品的概念执行了认可,开始正式分离该产业中的运营和运输职能。636号令则要求管道经营商将本身的运输和销售职能彻底分离,禁止管道公司涉足天然气买卖业务,消除捆绑式(Unbundling)销售,转变为专业的天然气输送商;第三方公开接入管道网络(Third party to access,TPA),管道公司务必履行平等输气原则,无歧视地为所有用户供应管输服务;激励建立和发展市场中心,以市场的方式转让管输和储存能力;管道公司还务必及时披露天然气管输能力分配方面的信息,以减弱在管输系统方面的信息不对称。

436、636号令以及其余一连串法令的颁布和实行,在美国天然气产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管道经营商原来在面对LDC和大终端用户时所具有的市场势力被消除,天然气销售业务被彻底剥离,其业务只局限于供应专业管输服务。大终端用户和LDC可以直接向生产商购气,并要求管道经营商供应管输服务。在原有的管道经营商、终端用户和LDC之外,还显现了专业的经销商,它们一面发挥了管道经营商在提供方面的传统集输功能,

从不同生产商处采购天然气,另一面又发挥分销功能,将采购的天然气向不同用户分销,事实上扮演了市场中介的角色,其传输依然需要要管道经营商供应服务。终端用户因此就可在生产商、LDC和经销商之间执行供气选择。正是受于交易渠道的多样化,交易方式也多样化了,天然气现货市场发展快速,短时间合约大批取代长期合约,“照付不议”(take or pay)渐渐让位,期货市场也得到迅猛发展,天然气零售网络渐渐在全美形成,竞争致使天然气作为一种商品的定价渐渐趋于市场化。规制的着重则首要集中于第三方公开接入管输网络、管道经营商无歧视服务的供应以及管输费率方面。

英国天然气产业规制改革

英国天然气产业规制改革走在欧盟国家的前列。受于英国本身天然气资源丰富,所以在发展初期,上游气源市场差不多就呈放开格局,形成了气源多元化,垄断首要汇聚在中下游的输配售环节。基建采取了国有垄断方式,1986年以前,英国天然气产业中下游业务由国有的英国天然气公司(BG)垄断运营。保守党70年代末的上台拉开了私有化的大幕。1986年英国通过《天然气法案》,BG被私有化,形成英国唯一的天然气垄断商,纵向一体化经营,业务领域涉足购销、运输、配送和零售;在提供领域引入有限竞争,赋予天然气年消费量胜过25000千卡的大终端用户直接向提供商购气的权利,BG仍维持垄断小用气量用户的供气市场;成立天然气规制办公场所(Office of Gas Regulation,Ofgas),作为核心的规制机构,管理BG对小用气量用户供气的单价,促进第三方接入管输网络。英国天然气产业引入竞争机制是分阶段执行的,首先形成大终端用户输配领域内的竞争格局,然后再将竞争机制引入普通用户的输配领域,措施则是基于垄断企业的纵向分拆、第三方接入管道网络和无歧视服务原则。

《天然气法案》实行之后,Bc在输配售领域仍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在向非关联第三方供应管输服务时实施价格歧视。大终端用户已经脱离了BG的垄断规模,其供气市场显现了竞争的局势,致使BG的市场份额持续缩减,但BG依然凭借其拥有的管道网络资产实施垄断,向市场供应捆绑服务。为减轻90年代国内要求打破垄断达到自由竞争的阻力,英国规制当局提出在BG内部对销售和输送业务分设账户、分类计算,但不执行结构上的分拆。

1995年新颁布的《天然气法案》确立了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的进度表,决定对BG执行分拆。1997年,BG分拆完成,显现了两个新的公司:British Gas plc(BG plc)和Centrica。BG plc拥有原BG公司的管输网络和储存资产,负责天然气输送与储存业务,Centrica专事销售业务,原垄断企业纵向解体,除居民用户之外的各种终端用户具有自由选择供气商的权利。1999年英国天然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场所(OFGEM)成立,取代Ofgas形成天然气产业的规制机构,同年,居民用户市场的竞争机制形成,至此,英国天然气产业的竞争局势完全建立。规制改革后,英国天然气产业除输配环节仍处在自然垄断状态外,已经形成了气与气之间的竞争格局(Gas—to—Gas Competition),规制当局关注的着重在于TPA和管输费率。

欧盟其余国家的改革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自由化浪潮开始席卷欧盟天然气产业,其余产业竞争的溢出效应以及迫于大商业性能源用户和潜在新进入力量的阻力,欧盟开始了其内部的规制改革。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于1998年公布了旨在欧盟内部建立统一天然气市场的指令——《内部天然气市场的共同规则》(98/30/EC),其目的在于刺激欧盟内部天然气产业链各个环节合作的发生,以此减弱能源价格和改观能源提供的安全性。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改革原有规制体制,设立专门的规制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分拆纵向一体化企业业务,或者起码以内部对管输、配送、储存和非气业务分设账户,独立执行会计核算;管输网络在非歧视原则下向第三方放开,实施基于规制接入或谈判接入方式的第三方接入(TPA)。2003年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又公布指令(2003/55/EC),要求各成员国加速市场放开进度,确定了对不同种类终端用户放开的时间表和输配业务分离的时间表。欧盟所公布的指令导致针对天然气的销售与输配业务,并没有干涉其成员国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

法国天然气产业长期处在国有垄断模式之下,消费首要来自进口,国有企业GDF控制着整个法国天然气的销售、运输和配送,以及95%的进口份额。依据欧盟指令,法国向天然气产业引入了竞争原因,允许GDF之外的提供商和销售商运用管输网络,分离GDF管输业务和销售业务的账户,实施分类核算,规制的着重集中于管输网络服务的供应方面。

荷兰是天然气生产大国,Gasunie公司长时间在国内占领垄断地位,Dutch State Mines和荷兰政府分别持有该公司40%和10%的股份,Gasunie代表政府在天然气产业化进度中行使排他性权利。Gasunie集天然气买入、销售、输送于一体,控制了荷兰差不多全部的管输系统,垄断买入Groningen气田生产的全部天然气,在其余国内或进口天然气的买入上被赋予优先取舍权(first refusa1),负责天然气的出口和向大工业用户、发电用户供气,而且还通过协议规定LDC务必向其购气。1995年出台的《能源白皮书3》(The Third White Paper on Energy),更巩固了其核心地位。荷兰天然气产业的规制机构为Dutch Regulator,其规模涵盖天然气的生产、进口、采购、管输、储存直至配送环节。

在欧盟阻力下,荷兰执行了改革。国会在2000年通过了《天然气法案》,对终端用户的供气选择权作出规定,分别赋予中等终端用户、小终端用户在02、03年自由选择供气商的权利(大终端用户已于1998年获此权利);要求管输服务和储存服必须须被无歧视地供应,并对整个操作过程执行规制。基于此,Gasunie把高压管输和储存设施与天然气的贸易活动执行了分拆,LDC也被分拆为供气商和配送网络经营商,政府对网络接入执行规制。法案提出,在指导性价目表发布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到TPA,以便生产商、终端用户和经销商能够从Gasunie和地方配送网络经营商处获取管输服务。此后,荷兰规制当局又陆续颁布了一连串指导方针,其中,2002指导方针提出更深一步分拆Gasunie的基本管输业务,便于其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这包含可保证的管输服务、回程管输服务和可中止管输服务等。改革之下,Gasunie原有的纵向一体化业务被分拆,管输和销售业务在法律上分离了。

荷兰对于天然气产业的规制总的上显现为放松趋势,规制规模按法案规定只集中于服务和接入条件方面,许多的着重则放到了天然气市场发展的制度设计方面,包含管输规模、储存、平衡和辅助服务、合约标准、费率结构等,其目的就在于助推天然气贸易的成长和阻止在位者市场势力的滥用。

价格形成模式规制改革

天然气产业中的单价首要包含3类:生产商或供气商将天然气输入高压管网,在此交割点所形成的单价称为“井口价”(Wellhead price),实际上这个概念已有所扩大,很多国家天然气从被开采出井口到进入高压管网以前,已经运行了较长距离;管道经营商将天然气输送给LDC,在高压管网与低压管网交割点的单价称为“城市门站价”(City—gate price);LDC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单价称为终端价格。伴随规制改革和竞争的显现,有些天然气商品中的单价并没有~定完全包含这3类,比如,大终端用户直接从生产商处购气,就不存在城市门站价;管道经营商假使不拥有所输天然气的所有权,或许就不存在井口价。

在美国早期的天然气定价机制中,采取了服务成本(cost of service)费率策划方法,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的定价承受政府以服务成本为基础的单价规制,理论上称为收益率或回报率规制,允许企业享有公平和合理(just&reasonable)的投资回报率。

1954年的Phillips会议使FPC有权控制所有的井口价格,如此,城市门站价为井口价与管输服务费用的加成,管道经营商只被允许在管输服务上获取公平和合理的收益,禁止在天然气销售上获利;终端价格则为城市门站价与配送费用的加成,LDC只被允许在配气服务上获取公平和合理的收益,禁止在天然气销售上获利。所以,终端用户所支付的单价是天然气井口价加之管输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的捆绑价格(大终端用户所运用的直供气不包含配送费用)。针对不同性质用户,规制机构又确定了不同等级的服务费率,包含接连供气用户和可中止供气用户不同固定管输费用和变动管输费用的收取。

对该种价格规制模式的质疑,一是受于事实操作中,规制者对井口价控制过低,致使生产商成本得不足弥补,过低的单价倒过来又刺激了终端用户的过量需求,自此致使供需空缺形成;另一面,规制者与规制对象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FPC不能真实了解管输和配送服务的成本,致使企业为使收益高达最大而扩大其价格基础,将成本通过捆绑价格向终端用户转移,而不必努力于效率的提升,理论上这被称为阿弗奇一约翰逊(A-J)效。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天然气政策法案》,决定逐渐消除井口价格控制,形成助推天然气定价迈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436、636号令及其余法令的陆续公布,使天然气产业除管输环节之外都显现了竞争局势,形成了气与气的竞争。现货市场发展快速,短时间合约大批取代长期合约和照付不议协议,期货市场的显现又为供需双方给予了套期保值的可能,生产商、经销商、大终端用户、LDC之间交易价格的形成多是基于市场化原则。与这些竞争对比,管输环节仍属于自然垄断,FERC对于TPA和管输服务无歧视供应的规制反应到定价中就显现为对管输费率的规制。 636号令公布以前,美国管输费率规制采取修正固定变动(modified fixed—variable,MFV)模型,636号令提出新的费率模型为直接固定变动(straight fixed—variable,SFV)模型。SFV模型事实上就是将固定(不随管输量改变)成本全部分配给容量(预留运量)费用,而变动(随管输量改变)成本全部分配给商品(运用)费用。SFV可以有效区分低负荷率用户和高负荷率用户的收费,进而最大限度的提升管输网络的利用效率。低负荷率用户的预留运量相对于事实运量的比率要较高负荷率用户高,因此SFV就增长了低负荷率用户的运费,进而可以避免其因浪费性消费而致使管输负荷增长,高负荷率用户的固定费用相应降低。

欧盟国家天然气产业发展早期,垄断企业市场势力较强,向终端用户销售的单价一般采取成本加成法(cost plus)定价,即天然气采购成本加利润和资本报酬,其他则是依据替代燃料价格采取倒推的市场净回值法(netback market value)定价,也有将两种方法综合利用。在垄断占领主导的情形下,市场净回值法形成了整个天然气产业链价格形成的基础,与竞争性燃料价格相挂钩,垄断企业每单位利润都能够达到最大化,终端用户承接成本转嫁使垄断企业的收益得到保证,便于快速回收管网基建方面的投资,而终端用户则不可避免地支付了更高的单价,垄断企业在改观效率、减弱成本方面没有任何激励。

不同类别终端用户在替代燃料选择、评价和运用成本上的差异,使此方法形成了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又将于不同类别终端用户间产生交叉补助,致使天然气利用的低效率。欧盟内部国家在其指令下执行的规制改革,致使市场方式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明显加强。在法国,尽管城市配气价格承受政府规制,但配气价格的策划过程中加入了负荷系数与季节原因,低负荷系数用户的高需求波动将提升配气价格。在德国,大终端用户的用气价格首要是基于谈判的合同价格,而居民用户的用气价格则按配气公司发布的价目表实施,价目表的策划一般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充分考虑了用户的承受能力,政府一般不介入价目表的策划,只有在其觉得不合理时才会执行干预。荷兰则略有特殊,规制改革前依照替代燃料价格执行定价,不同终端用户所支付的费用不胜过其最有机会运用的其余燃料的单价,而改革之后则实施成本加成定价法,2001第三方接人和2002指导方针清晰规定,Gasunie所供应的,包含管输、平衡和储存以内的基本服务费用结构以成本加形成基础。英国大终端用户的用气价格是市场化了的,而小用气量用户市场仍被垄断,价格承受控制,规制当局采取了“RPI—X”规制方式,理论上称为价格帽(price cap)规制,顾虑到了零售价格改变、效率改进以及预期差异等原因,兼顾了企业效率的改进和小用气量用户利益的保护。受于管道网络部分依然处在自然垄断状态,欧盟国家的规制改革也将管输费率作为规制着重,管输费率的确定多采取两部制方法。

对储存系统规制的改革

天然气的特殊属性使储气设施形成稀缺资源,对于中下游环节来看尤为核心。储存系统建设所需投资重大,沉淀性强,技术和经济原因致使过高的进入壁垒,它可以充当天然气交易的辅助工具,如交易主体利用其通过价格改变执行套利,储存能力的拥有将加深管道经营商的市场势力。所以,规制需要在储存环节存在。

美国FERC觉得拥有储存能力的管道经营商在同无储存能力的卖方竞争时具有不公平的优势,在管输商的管输和销售业务分离之后,管输商本身也需要储气,但目的仅是满足系统管理和接连输气 J—636号令基于公开准人储气原则(Open—Access Storage),要求管道经营商向天然气运营者和用户供应平等的无歧视储气服务。规制的着重转到拥有储气能力的管道经营商平等、无歧视储气服务的供应上来了。

欧盟对于储气服务的规制困难是与管输服务紧密相连的。98/30/EC指令规定,天然气储存企业不应对系统用户执行区别对待恐会系统用户分成不同等级,更不应偏袒有关企业;2003/55/EC指令要求成员国放开储存及辅助服务。1998年英国0f_s与BG签署协议,对BG下属企业所拥有的储气能力执行拍卖,消除BG在这方面的垄断,但不更改储气设施的产权。法国GDF运营着现有15个储气设施中的13个,法国相似于TPA的第三方接入储存系统(Third—party access to storage)的改革已经被提出,但离具体实行仍有一段距离。荷兰2000年《天然气法案》清晰规定,企业的管输和储存系统务必与天然气销售活动分离,储存服务的供应基于无歧视原则,规制机构对其执行规制,第三方以谈判方式接入储存系统。后来的指导方针对第三方接入储存系统的费用结构执行了规定,并增速助推储存服务在二级市场交易。但现实中,荷兰国内对第三方接入储气设施存在争议,因此规制当局与企业促成妥协:2002年只临时向第三方放开二分之一的储存能力。

总的向上瞧,美国和欧盟国家对于天然气产业规制的改革首要集中于几个方面:建立“法律一规制机构一规制政策一规制对象”的规制体系,设立专门规制机构,规制举动在法律约束下作出;规制改革的目标在于达到竞争最大化,赋予终端用户自由选择供气权,渠道首要是对纵向垄断业务的分拆和基于规制或谈判方式的第三方公开接入管网系统;规制改革的总的趋势是放松规制。除上述国家之外,世界上仍有很多国家运用天然气,但是这些国家的天然气产业,或者还处在启动阶段,或者仍未建立现代规制框架,或者大批依靠进口而缺少高压管输网络,因此分析规模就首要集中于美国和欧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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