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外汇网2021-06-23 08: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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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的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领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徇私舞弊必然会让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损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承受损害进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士来看,首要有下方一部分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运营决策发生巨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受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背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期货、股票;违背规定准许拆借资金等。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举动,只有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时,才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够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致使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含运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受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的徇私舞弊举动产生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称其消灭的举动。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而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阶段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而且连续(而非临时的、短时间的情形)处在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下方四个困难: (1)正证实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一般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 (技术、设备材料、劳活力等)三部分构成。只有同期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可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务必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务必是一般而且连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大量的,并非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连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务必在相当长的阶段内是连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临时没能清偿,不能觉得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分析和意向无关,与债务人有意停止的主观举动也不相同。徇私舞弊举动,还须产生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才可组成本罪。一般来说,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产生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更深一步确定。(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其余主体不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有意与过失组成。举动人的举动虽是直接有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有意的,亦即,其并没有期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超出于过失,亦不消除间接有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行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有关法律条文 1、《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徇私舞弊,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产生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询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司法解释A、《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士,受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产生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B、《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产生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产生恶劣影响的。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产生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产生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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