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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

外汇网2021-06-23 08:22:46 135
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所获得的收入,首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让收入的80%以上),也包含向更改土地运用条件的土地运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供地协议具体负责征收。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可以分次分期缴纳,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特殊情形可以在两年内缴清,第一次缴纳数额不得差于应缴数额的50%。也就是说,当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并没有一定在当年全部缴入国库,比如,当年12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一般在下一年度入库。所以,当年全国多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数与当年全国多地事实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或许会存在一定差异。

2007年以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弥补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开支等成本性开支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07年,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执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与一般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添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含土地弥补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弥补费、拆迁弥补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开支,计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运用规模包含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观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新添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准许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获得新添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新添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实施中央和省两级3:7分成,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开支。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首要用于征地拆迁弥补、土地开发、城乡基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开支。

综合起来说,土地出让收入运用规模包含下方几个方面:一是征地和拆迁弥补开支。包含土地弥补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弥补费、拆迁弥补费。二是土地开发开支。包含与前期土地开发有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建开支,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有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开支。三是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开支。四是农村基建开支。包含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建开支。五是农业土地开发开支。六是城市建设开支。包含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建。七是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开支。八是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九是土地出让业务开支。十是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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