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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

外汇网2021-06-23 08:21:51 149
什么是灰色收入

指职工得到的薪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部分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区别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并没有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一个时时需要关注的话题。

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期间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

灰色收入的特性

当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广泛性等一般性特质外,仍有下方三大倾向: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首要源头是公款,首要途径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助,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围“正值化”:

一部分公务人士以各种理由和托词,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尤其是部分公务人士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形成目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困难,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的来源

五个最首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余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广泛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举动、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途径分配到多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批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预期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重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重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形,施工单位事实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足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广泛存在

据中央银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形成一项“潜规则”。平均来说,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保持与金融机构“不错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该种情形,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有关人士导致的灰色收入或许达到1万亿元。自此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仍未计算以内。上述结果在一部分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适当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举动

比如多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期间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有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导致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执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表示,企业的旅游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开支”(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多地和各种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假使以0.5%作为企业正常开支水平,胜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游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或许还导致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含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余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却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形成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有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取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仍未计入。

另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预期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弥补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部分情形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运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提供、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足全国职员工数的8%,但薪资和薪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薪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薪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根据的项目,包含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游和娱乐开支、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靠近3万亿元,占据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多部分。这表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重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首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致使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产生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致使要素配置扭曲,产生低效率并影响将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产生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值渠道转移到权力有关者手中,更深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灰色收入的法律漏洞

“灰色收入”现象的造成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相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尤其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受于整体薪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

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尽管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很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部分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减弱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高达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表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表明来源,其举动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很难平民愤。

法律中尽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受于现行的法律条文事实实施缺少可操作性,进而使社将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造成疑虑。对此,广大民众表明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士也感觉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表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看为贪污所得。该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显著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专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在一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巨大事项数据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显现相反的结果。

灰色收入的有效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觉得:在法律仍未完善的情形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困难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当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胜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当由本人举证表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当看为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没收。

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困难,应当在法律上有清晰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开支多出其正值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当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凭证,而不应当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凭证。

此外,对于灰色收入上涨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强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部分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抓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给予了严厉的冲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陆续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获得了适当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拳重击: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 1000元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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