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运营者为牟取超标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余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而制约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特质
1、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营者自愿采取的联合行动;
2、它是处在同一运营层次或环节上的横向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 3、 联合行动是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余方式执行的; 4、 协议的内容是共同商定价格; 5、其共同目的是通过制约竞争以获取高额利润。
分类
第一,横向价格卡特尔所谓横向价格卡特尔首要是企业之间通过固定价格协议或协调各自的单价举动,高达获取垄断利润、制约公平竞争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共同提升或维持某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共同建立某些折扣或信用条件;轮流执行低价投标;共同降低或制约进货,以维持高价或提升价格;共同减弱价格以排挤同类厂商等等。横向价格卡特尔是一种有严重危害的单价垄断举动,各国反垄断法都明文规定了此类举动的非法性,并策划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就规定,任何契约,以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制约贸易或商业竞争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克莱顿法》第二条对旨在形成垄断的妨害、损坏竞争的单价歧视,规定为非法。
第二,纵向价格卡特尔。 纵向价格卡特尔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单价卖出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举动。美国法称作“纵向价格固定”,德国法称乃“纵向价格约束”。该种纵向价格卡特尔一般是由不同企业签定协议而造成,如生产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尽管表面看如此的协议并没有共同制约竞争的内容,但该种举动依然会影响价格竞争机制。德国《反制约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就与本法适用规模内的市场有关商品或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如对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就所供商品、他商品或服务促成协议时的定价自由或形成交易条件时的自由给予制约,则该协议是禁止的。 [编辑]价格卡特尔造成的原因和条件 卡特尔作为制约竞争协议举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或表现。 对于商品生产运营者来看,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发展不可抗拒的规律和严酷现实,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和渠道:第一种是付出开发和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持续改观运营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提升劳动生产率,即用正值和合法的手段同竞争对手执行公平竞争;第二种是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采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执行欺诈性交易,实行不正值竞争,或者滥用本身的某种优势地位促成制约竞争的协议,执行垄断运营,制约和损害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有少数运营者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不走正道,走邪路,选择第二种方法,企图以最省工本而获取高利的办法,与对手展开不正值、不公平竞争。比如,价格卡特尔就是两个以上的运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横向联合制约竞争,实行价格垄断的一种形式和做法。 自此可以看出,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是造成或形成价格卡特尔的社会经济基础,运营者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及其法制观念淡薄与缺乏职业道德,是价格卡特尔造成的直接原因。同期也是造成各种不正值竞争和垄断举动的一般原因。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共性所决定的。具体到经济体制正在转轨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的中国来看,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包含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持续完善,企业的生产运营自主权持续扩大,运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规模也越来越广。这客观上也给价格卡特尔的造成给予了条件。 另外,受于中国的单价法制和反垄断法制还不健全,虽有一部分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规定,但是,受于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必要的责任条款,实施起来无法操作,执法效果较差。致使有的运营者有意钻该领域立法和执法均属薄弱环节的空子,实行价格垄断,这也是造成某些价格卡特尔的原因之一。
危害
(一)价格卡特尔严重侵害了非价格卡特尔成员的合法利益。价格卡特尔会在市场上产生价格固定的结果,使非价格卡特尔成员很难通过正常的单价竞争充分行使自已的自主定价权,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价格卡特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运营者联合涨价时,消费者的权益承受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即便是运营者联合降价,消费者得到的利益也是临时的,由于在价格卡特尔完成排挤其余竞争者之后,必然会抬高价格,牟取暴力。
(三)扭曲价格信号,弱化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公平竞争形成的单价可以起到调节生产和促进消费的作用。由价格卡持尔所形成的单价不能客观反应市场需求和容量,这必然致使整个市场的混乱,产生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障碍生产技术的进步。通过价格卡特尔对市场价格执行垄断的企业,一般不注重对本身生产技术的提升,而是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值的方法和手段,继续维持其已经获得的垄断地位,进而障碍整个行业生产技术进步,影响经济的连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