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
垄断性企业
理论上表达,垄断企业应具备三大要素:(1)是市场中某种产品唯一的提供者,而且没有任何替代品;(2)受于其面对的需求曲线也即是该产品的总需求曲线,垄断企业具有对该产品价格的完全控制权;(3)该行业具有很高的进出壁垒,以致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内和行业外)都无法进入或退出。
衡量标准
垄断性企业
一、单个企业垄断程度指标
1.勒纳指数(Lemer Index)的计算公式为:IL=(P—MC)/P其中P为价格,MC为边际成本。勒纳指数事实上反应了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程度,I 越大,表明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偏离(好于)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大。
2.贝恩指数(Bain Index)的计算公式为:IB=(P—AC)/P
贝恩指数与勒纳指数相似,导致将其中的边际成本MC改成了平均成本AC,作为衡量单个企业垄断程度的指标。贝恩指数还反应了垄断企业的超标利润,比勒纳指数更容易得出,也更能反应垄断所造成的绩效。
二、市场垄断程度指标
衡量市场垄断程度的指标首要有集中度(Concentration Ratio,CRn)、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交叉弹性(Cross Elasticity)等。这些指数均以行业内最大的若干家厂商为计算对象,指数越大,市场垄断程度越大(交叉弹性除外)。集中度以市场中最大的4家或8家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来计量,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市场的垄断程度,但是受于它在报告采集的可行性和其余原因考虑上的不足,其应用承受一定局限性。赫芬达尔指数等于各个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平方和。其采样规模涵盖了整个行业的所有企业,所以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能够更好地反应市场集中度。与其余指数不同,交叉弹性指数反应的是两种有关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替代性越大,则竞争性越强。供给交叉价格弹性=(X厂商供应的X产品数量变动%)/(Y产品的单价变动%) 。
实质原因
垄断性企业
(1)投资范围大、回报周期长、经济效益较低,私人一般无力投资或者不愿投资的企业,其结果容易形成自然独占,如电力行业;
(2)掌握稀有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的企业,如矿业、旅行业;
(3)运营策略正确,经良性发展逐渐兼并扩张而形成的大企业;
(4)依法享有专利权和著作权而专有生产的企业;
(5)基于某些商品的特殊性,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由国家指定运营的企业,如邮政、食盐、烟草、化学危险品专卖业。
受于上述原因,使垄断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缺乏有效竞争,垄断企业的产品(含服务,下同)处在稀缺状态,特定用户受于缺乏选择而对企业造成依靠,企业对用户居于支配地位。可见,垄断企业具有优势地位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用户对产品有需求。没有需求,用户不会与垄断企业造成交易关系;二是垄断企业的产品具有唯一性。没有唯一性,用户就或许不选择垄断企业的产品。所以,垄断企业优势地位的实质就是垄断产品满足用户需求的唯一性。如,2001年上半年,某省移动通信公司在组织模拟手机用户退出模拟移动通信网活动的过程中,强迫模拟手机用户转入该公司的数字移动通信网,否则不予弥补,就是凭借该公司唯一供应模拟移动通信服务的优势,高达排挤其余运营者,控制市场份额的目的。
相对地位
垄断性企业
绝对消灭是指垄断企业完全丧失其优势地位。其余运营者参与同类产品的竞争,推出与垄断产品相同的产品,用户有了选择,垄断产品在市场上失去了、 唯一性,进而使垄断企业丧失了优势。如某烟花公司是专营专卖企业,受于周围农村土制烟花爆竹的侵入,使该公司丧失了优势地位。
相对消灭是指垄断企业没有完全丧失其优势地位,但其优势地位承受降低。其余运营者推出与垄断企业的产品有替补性的产品,尽管没有使垄断产品丧失唯一性,但却降低了垄断企业的优势地位,使垄断企业不能随意提升不合理条件,也即是说,垄断企业依然能提出不合理条件,但是不合理条件的程度承受了制约。在该种情形下,不合理条件存在一个临界点,这个临界点一面由用户的买入力决定,另一面是由替补产品到达垄断市场的费用决定。假使垄断企业的不合理条件胜过这个临界,用户就会退出市场或转向替补产品。如手机和传呼机是具有相互替补性的产品,假使手机通信服务商过高地提出不合理条件,手机用户就或许放弃手机转而运用传呼机。
垄断区别
垄断性企业
行政部门制约竞争的危害,首先是形成阻碍性垄断,排挤其余运营者的竞争,障碍商品的自由流动。其次是被指定的运营者受于行政机关的指定而处在非法的“独占”状态,进而能够实行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时所实行的各种手段,如剥肖U性垄断、强迫交易或搭售、歧视、绝拒交易。
垄断企业制约竞争与行政部门制约竞争受于在实行的主体、制约竞争的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一般情形下二者容易区别。但是当行政部门指定的运营者是垄断企业时,受于垄断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二者则容易混淆。如某镇食品站是依法定点屠宰单位,受于周边乡镇的生猪屠宰费用低廉,该镇猪肉运营户纷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致使该镇食品站运营情况下跌。为了改观情况,食品站领头,联合公安、税务、检疫等部门构成检查组,强制该镇猪肉运营户从本镇食品站购进猪肉,对于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的运营户予以罚款。在这起案件中,食品站具有猪肉专营资格,又具有制约猪肉运营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的举动,疑似应当组成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制约竞争举动。
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受于周边乡镇的竞争,该食品站根本就没有独占优势,因此也就无法滥用优势地位。在本案中,起核心作用的是联合检查组中的行政部门,没有行政部门的参与,食品站无法阻止猪肉运营户从周边乡镇购进猪肉。
自此可见,垄断企业制约竞争与行政部门制约竞争区别的核心在于二者的支配力不同。垄断企业的支配力来因为用户对垄断产品的特有需求,没有用户需求,垄断企业毫无支配力可言。因此,垄断企业的支配力是间接的、被动的。行政部门的支配力是国家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意志性。行政部门在滥用权力时可以勿需考虑行政相对方的需求,甚至在行政相对方没有需求的情形下,仍可强迫行政相对方买入,比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强迫驾驶员订阅杂志。可见,与垄断企业的支配力对比,行政部门的支配力要强的多。在行政部门指定运营者是垄断企业的情形下,行政相对方(用户)往往是基于行政部门的支配力才选择垄断企业的产品,而不一定是基于对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所以该种情形应定性为行政部门制约竞争。
注意困难
垄断性企业
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一般有5种表现:
(1)阻碍性垄断。垄断企业利用本身的支配地位,限定用户买入其指定的运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余运营者的竞争。
(2)剥削性垄断。垄断企业利用本身的支配优势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如自来水公司策划最低用水量标准,对于达不足最低用水量标准的用户按最低用水量标准收费。
(3)强迫交易或搭售性垄断。垄断企业在用户买入商品时,强迫用户接受其搭售的与交易质和习惯无关的商品。
(4)歧视性垄断。垄断企业对买入等级和质量相同商品的用户予以不同的待遇,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款,进而运用户处在不平等的交易地位,直接影响到用户间的公平竞争。
(5)婉拒交易性垄断。垄断企业在没有正值理由的情形下,婉拒卖出商品或者供应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权利决定能否交易,但是婉拒交易的权利不适用于垄断企业。一面,由于垄断企业的产品与用户的生产、生活息息有关。另一面,除此产品外用户没有其余的产品可供选择。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制约竞争的后果是严重的。制约竞争举动侵害了用户和其余运营者的权益,人为地阻断了企业与市场的联系,使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价格无法反应市场需求,进而使市场无法发挥资源基础配置作用,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成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