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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存款

外汇网2021-06-23 08:14:39 165
农村存款

本节所记农村存款仅包含国家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单位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活期存款(又分支票户和存折户)和定期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均未单独办理农村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51年召开首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一面按区普建银行运营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一面在农村开始着重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当时人民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不多,是放在积蓄存款中统计,未单独立项。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有了发展,人行将农村存款单独立项统计,年末全省农村存款仅32万元,占银行总存款0.22%。1957年全省达到农业合作化,农村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年末农村存款达3801万元,占银行总存款10.96%,形成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此后,伴随农村经济的逐渐发展,全省农村存款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外,长期维持在占全省银行总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末,全省农村存款达14.86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11.33亿元,占76.24%;农村乡镇企业存款2.34亿元,占15.74%;农村集体单位存款1.19亿元,占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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