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外汇网2021-06-23 08: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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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取消操纵证券交易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人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形下做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举动。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犯罪组成 (一)客体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单价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精准地依据投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期为投资人供应一个公平、诚实信用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举动,会在市场上产生虚假的供求关系,而且将从根本向上突破坏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背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等,损坏了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含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举动使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承受了损害。 (二)客观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人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形下做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举动,具体有下方几种举动方式: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接连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接连买卖和通谋买卖。显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批资金或者大批期货、股票合约执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期货、股票合约接连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出售,以产生该种期货、股票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举动人自己则在价格大涨阶段将期货、股票合约售出,在价格大跌阶段大批购入期货、股票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余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执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没有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包含两种举动方式。一是虚买虚卖;二是买空卖空。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仍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事实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当中。虚买虚卖的举动人尽管耗费一部分佣金和税费,但可产生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买空卖空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卖出其并没有持有的证券或者出售自己并没有持有的证券。买空卖空需以券商融资或融券为前提,故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客户凭着自己的信誉,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开立户头后,即可往上述公司借得资金或股票参与交易。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允许一部分证券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之下运营融资融券业务,以作为激发证券市场的催化剂。由于买空卖空可为证券交易当事人供应方便,放大获利机会。但是,一旦股价预期失误,买空卖空的举动人也会损失惨重。在我国,受于证券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股票市场投机色彩甚浓,为了使证券市场趋于理性和秩序,国务院1993年公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余相关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股票交易务必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但是近几年透支交易在全国多地频频发生。从透支的具体情形来说,一是证券从业人士利用职务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为客户保管的资金或股票执行炒作,二是一部分大户利用证券运营机构急于多创利润心理,经其答应,大肆执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均为为了在其时期内得到巨额利润,但透支交易的举动人不是必然要对行情加以操纵。透支的结果确使举动人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并不是均为为了操纵市场。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执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显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似上的帐户(自身即属违规举动),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差不差相同的时期内执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事实上证券所有权仍未发生转移。实行自买自卖的举动人也导致耗费一部分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改变产生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人跟风炒作,以高达高抛或低吸的目的。4、以其余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启动阶段,对其运行中造成的违法犯罪举动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举动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会造成什么情形,当前还无法尽知。所以,本条用以其余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余方法,应当包含下方几种情形:(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该种情形首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士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高达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有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依据客户的委托指令,依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运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士违背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余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多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所以上升,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有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部分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间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程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压抑过分投机,防止股价大涨大跌,后来却被一部分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比如举动人为了高达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适当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产生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许多的做多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做多盘资金。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举动组成犯罪还务必高达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在启动阶段,证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相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所以,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举动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分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911.html">小散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很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运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多头陷井或空头陷井,以高达高抛低吸的目的。庄家假使没有违背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假使一概禁止庄家举动,疑似也不利于培育市场热度,但是,只要庄家的举动违背证券法规,就应承受查处;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受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做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举动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行该种举动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产生证券、期货价格大涨大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人产生重大损失的;举动人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重大的等等。(三)主体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而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形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判处刑罚。(四)主观要件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有意组成,且以获取不正值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士因玩忽职守,使相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举动,不能以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论处。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认定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组成要件。假使举动人在客观上尽管实行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举动,在主观上也的确出于直接有意,但是全案情节仍未高达严重的程度,其举动不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举动。相对来看,违法的操纵举动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部分,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高达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高达“情节严重”的操纵举动才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能否严重,一般可从下方几方面加以考虑:1、举动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举动人是初犯、偶犯,依旧常犯、累犯;2、举动人举动的结果情况,即举动人事实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损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事实情形和不利影响能否严重、恶劣;3、举动人实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举动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举动的次数。举动人的操纵举动没高达“情节严重”的,只对举动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另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举动在事实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举动相交错混合同期执行,有时以合法交易举动作为掩盖。如此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举动与合法交易举动区分开来。(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举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人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形下做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举动人有意供应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产生严重后果的举动。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相关证券投资人在不真实情形的诱导下或许或事实做出不符合本人意向的证券交易举动,因此存在着适当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下方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部分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有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士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士。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举动人通过实行操纵市场举动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余投资人参与证券、期货交易,进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举动人通过供应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所以,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受更大的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处罚 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接连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执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没有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百零七条 违背本法规定,应该承受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够同期支付时,先承受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举动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举动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下方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余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举动的。单位有前款所列举动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下方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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