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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

外汇网2021-06-23 08:14:14 220
什么是商品销售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卖出所运营的商品,转移所有权并获得销售收入的交易举动。对于商品销售的核算,同样受于企业所采取的核算方法不同,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商品销售的核算一、批发商品销售的核算

批发商品销售的核算一般采取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按销售方式可以分为仓库销售和直运销售。

(一)仓库销售的核算

仓库销售是指购进商品储存在本企业的仓库或寄存外库,销售时再将商品从仓库中发出的交易举动。仓库销售分为同城销售和异地销售。

1.同城销售的核算

同城仓库销售一般采取提货制或送货制的商品交接方式,采取支票、汇票等货款结算方式来执行。

为了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获得销售收入的情形,应设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企业销售商品,达到销售收入后,将商品销售额计入该科目的贷方,将按规定收取的升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期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

结转已售商品销售成本时,应将已售商品的销售进价成本计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借方,并将已售商品从“库存商品”科目中转出,即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需要表明的是一般批发企业在销售商品后并没有逐日逐笔地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和注销库存商品,而是等到月底采取适当的方法计算并结转全月已售商品的销售成本。

批发企业计算商品销售成本,可以采取分批事实进价法、加权平均法、最后进价法、毛利率计算法等多种方法,这里首要介绍毛利率计算法。

毛利率计算法是依据本期商品销售额,依照上季度事实毛利率(或该季度计划毛利率)估算本期商品销货成本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商品销售成本=本期商品销售额X(1-上季度事实毛利率)

采取毛利率计算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工作较简便,但计算结果不够精准。所以一般在每季度的前两个月采取此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而在季末采取加权平均法或最后进价法计算出全季度的商品销售成本,再减去前两个月用毛利率计算法计算出的商品销售成本,剩下的就是第三个月的商品销售成本,如此就将前两个月用毛利率法估算的商品销售成本与事实商品销售成本的差额挤到第三个月执行调整,可致使全季度的商品销售成本及季度结存商品的价值靠近事实。

2.异地销售的核算

异地仓库销售一般采取发货制的商品交接方式,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托收承付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货款结算方式。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发货制的方式交接商品,企业将商品交运输部门发运,为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商品发出后,企业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

(二)直接商品销售的核算

直接商品销售是指批发企业将其从异地购进的商品直接发运销售给购货单位而不经历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销售方式,采取该种销售方式可以增速商品流转、节约商品流通费用,所以是一种重要的销售方式。其具体做法是:批发企业从异地供货单位购进商品直接发给购货单位,办理直运时可以委托供货单位代办,也可以由批发企业派采购员在供货单位所在地监督办理。一般是批发企业向销货单位购进商品并向购货单位发运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托收款凭证,同期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一份是以购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企业收款,货款由批发企业开户银行账户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另一份是以批发企业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企业开户银行,收入批发企业账户。执行直运商品销售的核算,需填制直运商品收发货单,其中既要注明购进单价,又要注明销售单价,以此作为办理托收货款及记账的根据。直运商品销售的特点是:

(1)批发商品购进与销售同期执行,企业一面依据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向销货单位支付进货款,作商品购进的账务处理;另一面又依据销货单位或企业采购人士向购货单位发货,并向购货单位办理托收销货款手续后转给批发企业的直运商品收发货单位,作托收销货款及获得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2)商品直运不经历批发企业仓库,在核算上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

(3)直运商品销售是整批购进直接销售,在商品销售的同期可按商品进价逐笔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即在做商品销售账务处理的同期,作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直运商品销售受于批发企业收到银行转来销货单位结算进货款凭证的时间会不统一,所以在核算上也就会显现三种情形:①先支付进货款,后托收销贷款;②先托收销货款,后支付进货款;③支付进货款与托收销货款同日办妥。

二、零售商品销售的核算

零售商品销售以门市销售为主,销货业务频繁,数量零星,一般采取售价金额核算法。

(一)商品销售的核算

在采取售价金额核算的情形下,零售企业每日运营终了时,各运营柜组(实物负责小组)清点销货款,填制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及内部缴货单,连同销货款送交企业财会部门据以入账。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售价与批发企业不同,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的售价是含税售价,即在商品的售价里包含了升值税销项税额,则零售商品事实销售额和升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商品销售额=含税收入÷(1+升值税税率)

升值税销项税额=商品销售额×税率

零售企业受于采取售价金额核算法,对库存商品实施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商品销售出去,库存商品降低,实物主管的实物责任也相应的降低了。所以,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收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的同期也应在账上注销商品实物主管的实物责任。受于“库存商品”科目是按售价记账的,则注销实物责任时也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即在平时暂按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到月底采取适当的方法,计算出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后,再对“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执行调整,将平时按售价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调整为商品销售进价成本。

(二)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调整

零售企业在月底,一般是采取差价率计算法来计算已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即:首先计算企业商品的进销差价率,从而据以计算出本月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再将已售商品进销差价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出,并对“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执行调整。

企业商品进销差价率,是企业全部商品的进销差价额与按售价计算的全部商品额的比率。全部商品进销差价额可以从月底分摊前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获得。而全部商品售价总额则是月底结存商品售价金额加之本月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受于实施售价金额核算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在平时商品销售后就以售价记账,所以已售商品的售价金额可以从“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获得。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结存商品的进销差价+本期入库商品的进销差价)÷(期初结存商品的进销售价+本期入库商品的售价)×100%

本月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已售商品售价总额×综合平均差价率

调整后的“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的余额,是按售价计算的已售商品额减去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后的数额,即为本月已售商品的事实进价成本。而调整后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是将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转出后的余下数额,即结存商品应保留的进销差价额。

零售企业在采取差价率法计算已售商品进销差价时,可以依据企业各种商品的总览资料,计算出一个综合平均差价率,再按已售商品售价总额和综合差价率计算出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如此做可以简化核算工作,但受于企业运营的各种商品差价率并没有相同,各种商品的销售比重也不相同,简单地用一个综合平均差价率来确定企业全部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精准性就比较差,进而不能正确地反应企业的运营成果。诚然,假使企业的运营品种比较单纯,各种商品的差价率相差不大,而且销售比重较平稳,采取综合差价率依旧比较合适的。

为了克服综合差价率的不足,提升计算结果的精准性,企业可以将差价率的计算规模缩减,按各种商品或各柜组商品分别计算分类或分柜组差价率,如此做可以使计算结果比较靠近事实,因此为零售企业所普遍采取。

采取该种方法需将“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商品销售成本”科目依照商品的类别或运营柜组设置明细账,以便分别计算各种(各柜组)商品的差价并据以计算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分别调整“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然后加总求出全部已售商品的进销差价额及销售进价成本。

企业还可以采取盘存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法计算已售商品进销差价。该种方法又称为事实差价计算法,是在对库存商品执行盘点的基础上,依据各种商品的盘存数量,逐项计算其盘存的进价、售价金额求出已售商品进销差价的方法。采取该种方法是将各种商品的事实盘存数量分别乘以该种商品的原进价和最后进价,求出各种商品以进价计算的事实盘存金额,然后加总求出全部商品的进价总金额,再用月底“库存商品”科目的售价总金额减去事实盘存商品进价总金额,计算出月底结存商品事实进销差价。再用月底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减事实盘存商品进销差价,则可计算出已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额。计算公式如下:

盘存商品事实进销差价=期末库存商品售价总额-盘存商品进价总额

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盘存商品事实进销差价

采取盘存商品进销差价计算法,能够正确地反应结存商品的事实库存价值。但核算工作和盘点工作量较大,所以企业平时不采取该种方法,一般是在年终为了确定库存商品的事实价值并对“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执行核实调整时,才采取此法。

调整后的“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与盘存商品事实进销差价吻合,进而反应出年终企业库存商品的事实价值。

三、商品削价的核算

商品削价是指企业的商品受于残损变质或质量低劣,不能按原售价卖出,或受于商品款式陈旧过时,不适应市场的需要,或受于企业运营管理不善,产生商品呆滞积存等原因,企业对这类有困难的商品,只能按差于原进价的售价卖出,即执行削价处理,以降低库存积存,增速资金周转。

商品削价与商品调价不同,商品调价导致对商品的售价执行调整,即调高或调低,而调低的程度不差于商品的原进价,所以仍未产生企业的事实损失。而商品削价一般是指削价商品的新售价差于原购进价格,因此产生企业的事实损失。因商品削价而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在核算上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提取商品削价准备,以弥补商品削价损失

采取此方法的企业,逐月按以进价计算的库存商品期末结存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提取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商品削价准备”科目。当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不论库存商品是按进价记账依旧按售价记账,都不用调整“库存商品”科目的账面记录,而是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给予弥补,即借记“商品削价准备”,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二)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直接转销

不提取削价准备的企业,可以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直接转销,将损失体当下当期的损益中。

(1)库存商品按进价记账的核算。假使企业的库存商品是按进价记账,则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按差于原进价的新售价“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科目,按好于新售价的原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以期来体现商品削价后的事实情形。

(2)库存商品按售价记账的核算。假使企业的库存商品是按售价记账,在商品削价损失发生时按差于原进价的新售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科目,按好于新售价的原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月底削价售出的商品和其余已售商品一起分摊已售商品进销差价。即削价商品依旧按削价前的进销差价额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将商品销售成本调整为原进价成本,并将削价损失体当下当期损益中。月底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并调整“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四、代销商品的核算

代销商品是商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采取的销售方式。该种销售方式的特点是,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并没有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也不作商品销售处理,直到代销商品销售后才证实商品销售成立。商品企业可以接受其余单位委托代销商品,也可以委托其余单位代销本企业的商品。

(一)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余单位的委托代销商品。企业接受代销商品时,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执行核算,以便同本企业库存商品相区别。同期还应设置“代销商品款”科目,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1.视同买断

假使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商品销售毛利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则将代销商品的销售看为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后,企业将代销商品收入及应交升值税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并将收入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期,按代销商品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采取进价核算的企业按代销商品进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2.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代销费用

假使代销商品的受托方与委托方商定以手续费的方式结算代销费用,受托企业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一面以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表明这笔款项需付还委托单位。另一面要以进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企业向委托单位付还代销商品销售所得款项时,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并从中扣减代销费用,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售价减代销费用后的余额为事实支付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余单位代销本企业的商品。

企业作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受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不能作商品销售处理,而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执行核算,直到委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委托企业收到受托企业开出代销清单时,才作代销商品销售处理。

企业支付委托代销费用的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假使企业以手续费的方式支付代销费用,则将所支付的代销费计入“运营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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