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是经济学中常用的一个例子。不同的经济专家以灯塔为例来看明自己的某种经济理论。所以,“灯塔经济学”并没有是象“发展经济学”或者其余经济学一样的经济学分支,而是环绕灯塔所提出的各种经济理论。灯塔显现在经济专家的著作中,是由于它或许有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困难。它常被作为务必由政府供应并非是由私人企业供应的物品的一个例子。经济专家们一般疑似觉得,受于不或许向受准备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牢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或许遍及赢利。简述
灯塔经济学
庇古的灯塔
二十世纪英国剑桥学派最后一位代表人物A·C·庇古以灯塔为例表明了市场的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无论庇古本人的原意是什么,从庇古的灯塔中得出的推论就是:公有产权是必要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业生产并卖出的产品,它的特点在于消费中的排他性。比如,一双鞋子不能同期供两个人穿,某人吃了一只苹果,其余人就不能吃。要消费该种物品就务必支付货币以换取其所有权与消费权。所以,该种物品就可以由私人企业来生产,并通过市场定价执行交换。市场调节机制对这类物品是适用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则在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这就是说,该种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为此物付费的人执行消费。正由于这样,有些经济专家把公共物品定义为“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的物品。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论谁建造了灯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利用。该种免费利用公共物品的现象被经济专家们称为“搭便车”。公共物品的该种特点决定了私人企业不愿意执行生产,也无从定价和收费。如此,市场调节的机制也就不适用于公共物品。该种情形被庇古称为“市场失灵”。 但是,象灯塔如此的公共物品却是经济中所不可缺少的。如此,就务必由政府来出面建造灯塔,生产公共物品。英国古典经济专家J·S·穆勒早在一八四八年就表示“尽管海中的船只可以从灯塔的暗示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办不足。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庇古则以灯塔来支持他有关政府干预的看法。他觉得,受于灯塔很难收益,所以,假使由私人生产,则是私人收益差于社会成本。在该种情形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必然不愿意生产,这就要由政府出面来建造并运营灯塔。 顺着这一逻辑思路更深一步分析,我们就会提出如此一个困难:该种由政府所建造的灯塔由谁拥有产权呢?产权应当属于出资兴建灯塔的人。政府建造灯塔的资金来自人民的税收,所以,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产权应当属于作为纳税人的全体人民,也就是说,灯塔在理论上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诚然,假使由当地政府收税并建造,也可以说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建造并拥有灯塔,所以,灯塔在事实上是由国家所有的。公有产权一般都采取了国家所有的形式。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存在还证明了公共产权的必要性。即使庇古并没有更深一步论证这些困难,但由公共物品引出公有产权的必要性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私有产权的存在并没有排斥公有产权,这也是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西方国家里存在相当大国有经济与公有产权的原因之一。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必是合理的。公有产权的存在也是合理的。 但是,对该种观点并没有是没有不答应见。一部分经济专家提出,公有产权的缺陷在于缺乏利己动机的刺激,政府建造的灯塔往往运营管理不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来搭便车,如何来建造许多的车呢?或者换个比喻,大家都来吃免费提供的午餐,该种午餐能支持多久呢?对公有产权的该种质疑正是现代产权理论造成的原因。 科思的灯塔
著名的美国经济专家罗纳德·科思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科思的产权理论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证明了私有产权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被觉得是战后微观经济学的巨大击穿之一。正受于这一贡献,科思被授予一九九一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这里我们并没有准备全面讨论产权理论,只想介绍科思就灯塔困难相关产权理论的看法。 以上所介绍的庇古的灯塔之所以引出公有产权,是受于灯塔该种公共物品收费的问题。科思正是要表明灯塔收费的机会性,进而证明私有产权对于经济来说不仅必要,而且也是或许的。 科思在1974年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依据对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研究反驳了一般经济专家有关民营灯塔无法收费或无利可图的看法,证明即便是灯塔如此的公共物品,私有化也是或许的。科思的这一看法由其弟子、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在《科思的灯塔》一文中执行了介绍与发展。 科思依据事实表明了,早期英国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并运营的,这些私人依据船的大小、所经历灯塔的数量,成功地对私人船主收费,并从中获利。以后,灯塔的国营化并没有是私人无法收费,而是收费过高。张五常更深一步把灯塔收费的问题分为二类,一种是偷看灯塔而不认帐,婉拒交费,其他是“搭便车”,承认看了灯塔但就是不交费。前一种情形,并没有重要,后一种情形则可以通过政府赋予私人灯塔的“专卖权”来处理。所以,结论就是,对灯塔这类公共物品收费是或许的,并没有能由灯塔收费的问题引申出务必由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结论。就产权困难来说,也就是公有产权的存在并没有必要,对公有产权达到私有化是完全或许的。而且,受于私有产权下效率更高,所以,私有化就是克服公有产权下效率低下的必由之路。科思的产权理论无疑为七十年来以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给予了理论根据。也许这正是七十年代之后,产权理论盛行于西方经济学界,以及科思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也并没有是所有的经济专家都接受这一看法。首先,公共物品的收费困难并没有彻底处理。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收费即便不是不或许,也十分问题的原因。以灯塔为例,要使那些不承认利用灯塔,或搭便车者交费,就要有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人士,这些监督是否起到有效的作用,费用需要多少 (比如,以现代计算机系统来执行监督则费用甚高),所收费用能否足够抵销成本或有利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假使收费十分问题或赢利甚少,能有私人愿意运营灯塔吗?再者,假使以利润为导向吸引私人修建灯塔还会产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或浪费。一个相似的例子是,当实施私有产权时,一个四户共享的厨房就要安装四盏电灯,假使实施公有产权,则一盏就够了。 庇古的灯塔得出公有产权必要的结论,科思的灯塔则否认了公有产权的必要性。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确有其种种缺点,而私有化也并没有是克服这些缺点的最优渠道。冲突重重,出路何在? 布坎南的灯塔
美国经济专家詹姆斯·布坎南曾提出了著名的“公共选择理论”,并为此而得到了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并没有就灯塔困难提出什么理论,但他的俱乐部理论与处理灯塔困难的产权理论有关。所以把俱乐部理论作为灯塔经济学的一个部分,并冠之以“布坎南的灯塔”。 有些物品既不同于由个人消费的纯粹私人物品,又不同于毫无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它们的消费容量是有限的,而消费者是无限的。该种物品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被称为俱乐部物品。该种物品具有排他性,即它由属于某俱乐部的成员所共同消费,对另外的其余成员是具有排他性的。但在俱乐部内,各成员间没有对抗性,即大家可以共同享受而没有冲突。比如,某些团体所有的游泳池就属于该种俱乐部物品。 该种俱乐部物品的产权,既不是私有的,又不是完全公有的,而是一种社团所有制(相似于集体所有制)。该种产权的特点在于社团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享受。布坎南强调表示,俱乐部理论的产权形式仅仅适用于那些可以具有排他性的产品,对以非排他性为基本特质的公共物品并没有完全适用。 但是,假使顾虑到产权的变更,把象灯塔如此的公共物品变为象游泳池如此的俱乐部物品,也就可以使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就灯塔的例子来说,布坎南表示,其产权的变更能够阻止那些没有“运用灯塔执照”的船只靠近或通过灯塔照耀下的海峡。遗憾的是,布坎南并没有更深一步表明如何用变更产权的方法来处理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搭便车困难。他的俱乐部理论对我们处理灯塔产权困难的启示是,需要一种可塑性的产权结构,并在公共物品中引入排他性装置。比如,英国运用监视系统使电视广播该种公共物品变为收费的俱乐部物品,进而也就达到了从公有产权向社团产权的转变。 在该种社团产权中,俱乐部成员共同承受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与责任的直接性激励了所有成员的积极性,进而提升了效率。一旦有成员对该俱乐部不满意,就可以离开(该种作法被称为“用脚表决”)。比起私有产权来,它更适于某些共同消费的产品,比起公有产权来,它愈加直接,更有效率。正由于这样,该种社团所有制存在相当普遍,而且,一部分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南斯拉夫)在改革公有产权时也采取了该种形式。但是,把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并没有是产权变更的唯一形式,也不是产权变更的最好形式。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产权,依然是经济专家所关心的困难,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热点。 有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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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874002、http://www.chinaue.com/html/lunwen/09152458141161161.htm3、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2005-BXYX2005030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