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余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首要股东不存在或许妨碍其执行独立客观分析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部分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普遍采取的制度。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助于增强公司的专业化运转,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助于加深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人的权益;有助于增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转。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因为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造成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员。其制度设计目的亦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很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重,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准许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号以前设立并保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自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发展形成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公布的研究数据表明,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范围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此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首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数据,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快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根据
1、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对企业所有权与运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运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形成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困难。该理论觉得,代理成本的减弱,必然要求提升运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期又务必防止内部人控制困难,所以期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更改运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高达监督、制衡的作用,进而保证运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统一,提升经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运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运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转,进而降低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该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2、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务必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受监督之责,以高达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该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给予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觉得,监事会的缺省致使监督职能的缺位,进而应当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该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运营管理层务必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可高效运转。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均为努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该种结构愈加平稳、高效、安全,进而为企业导致更好的运营效益。两者区别导致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愈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愈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首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顾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布的《有关更深一步促进国外上市公司规范运转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国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示》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立场,而并不是激励的立场。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有关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务必依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期,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有关增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更深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公司法》,草案中也清晰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自此可见,独立董事该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