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治理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公共治理或者公共治理在监管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共治理是指公共部门为达到适当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策划和实施政策所依靠的不错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以达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连续互动过程。
">编辑]金融监管治理的要素
可以从四个维度分析金融监管治理: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操守。
(一)独立性
赋予监管机构很大程度的独立性,使其避免承受政治方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对于达到不错的监管治理非常重要。监管独立性之所以重要,首要原因在于下方两个方面:
一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尤其是能够在复杂情形下对困难及时作出反映;
二是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使监管免受政治干预,增长监管举动的透明度和平稳性。
所以,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会提升政策策划的可信度。监管独立性可以更深一步区分为目标独立性和工具独立性。政府可以设定监管目标,但监管机构要能够独立决定如何达到监管目标。一般地,讨论监管独立性是指工具独立性。监管独立性一般包含:规制权独立性、监督权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等。诚然,独立性并没有是不管不顾政治意向,相反,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显示,独立性很强的监管机构往往会主动适应和配合政治和经济政策,所谓“自我施加的约束”。
(二)问责制
监管的独立性离不开问责制。在独立性和问责制之间并没有存在冲突,相反二者是互相促进的。没有问责制,独立性就不或许达到。问责制对于保证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问责制代表着,监管机构要对作出的所有决策给出合理解释,同期,监管当局不仅要对赋予其职责的政府或立法机关负责,还要对被监管机构和公众负责。即使问责制的原则和理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但实践中仍面对诸多问题。一般来看,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需要一整套制度和措施的支持,包含:立法和实施上的监督、严格的程序要求、公众参与、独立的司法审查等。在大部分国家,上述条件并没有完全到位。此外,假使监管机构具备清晰的、可量化的目标,问责制比较容易实行。
(三)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指相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根据、报告和其余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公众。提升监管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监管法规和监管操作的水准,降低市场的未知性。增强透明度还可以支持监管治理其余目标的达到,提升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首先,通过向政府和市场公开监管机构的举动可以直接支持问责制;
其次,通过披露干预时间和干预方式保证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监管举动带有适当的黑箱操作性质,假使透明度不够,很容易承受来自政治方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干预,而且干预方式可以非常微妙,不为外界所察。所以,提升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可以阻止政治方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干预。
此外,透明度建设还可以制约监管人士的个人利益,防止监管人士寻租。
最后,监管的透明度将令促进银行的经理、董事和所有者审慎运营和增强风险控制。
(四)操守
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士要具备不错的操守,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始终如一地追求监管目标。
首先,董事会或决策层应当在任职程序、任职期限、免职标准等方面展现出不错的职业操守。
其次,监管机构的日常运转要保证有效。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以保证监管机构设定清晰的目标并严格实践这些目标,同期,要及时决策并保证问责制的实行。只有监管机构日常运转的质量得到保证,才可保证整个机构的公信力。
第三,要对监管机构的管理层和一般监管人士的个人举动策划准则,以防止在利益矛盾的情形下,显现损害机构利益的现象。
第四,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士行使职责时应当承受法律保护。假使没有有关法律约束和保护,工作人士或许会举动失范或者遭遇威胁,工作的客观性就要承受考验,从而有机会会让整个监管机构面对信任危机。
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和操守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独立性和问责制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透明度则是保证独立性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问责制有效实行的重要工具。透明度可以通过披露详细的信息更好地保护监管人士,帮助建立和巩固监管诚信。独立性和操守也是相互促进的。比如,对监管工作人士的法律保护以及对领导干部的任命和罢免执行清晰规定,既可以增强独立性又可以提高诚信。问责制和操守也互为补充,问责制的实行有助于监管人士维持不错的职业操守。
">编辑]金融监管治理存在的困难
对部分国家银行监管治理的评估显示,一部分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承受程度不同的政治干预。如决策过程承受政治干预、预算缺乏独立性、监管机构的主管被随意免职等。在很多情形下,受于缺乏高素质监管人士,银行监管机构的治理水平也遭到了降低。银行监管机构缺乏充足的强制力,也影响了银行业监管治理的有效性。强制力不足会致使违规困难广泛存在,甚至很多银行不服从监管要求,损坏银行监管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银行监管治理中的问责制和操守广泛较弱,亟待加深。问责制最广泛的困难在于,缺乏对银行监管机构首要发展情形的定期公开数据或拖延对外公开信息。此外,相关信息交流的规章不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没有机制化而且往往采取保密形式。
">编辑]金融监管治理的方法
针对与治理结构有关的缺点,金融部门评估(FSAP)等提出的建议包含:
一、增强银行业监管者的职能和独立性;
二、找出组织架构的缺陷;
三、加深法律框架和监管强度,以透明的方式建立及时纠正机制。
此外,还要对监管人士供应法律保护,建立监管信息交流的正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