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外汇网2021-06-21 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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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清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商量统一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商量统一和符合法律等三项原则。凡根据三项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务必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订立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需要经历的程序是:1)双商量要约和允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2)促成统一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盖法人的章,必要时可书面委托所属的相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非凡的情形,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3)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审核、鉴证。4)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若合同鉴证部门需要,也可一式3份。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1、应把握判定书面协议能否劳动合同的方法。依据《劳动部办公厅有关调入合同相关困难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的规定,只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均应看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论该书面协议叫什么名称,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就是劳动合同。2、判定劳动合同有效性的根据是《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对〈有关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相关困难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 [1995]268号)。据此规定,凡是违背法律规定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部分无效合同,假如不影响合同其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有效性的证实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来行使。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面是商量约定的内容。1、必备条款《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非凡情形,该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适当的工作为期限,比如:劳务公司外派一雇员去此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消除或终止而终止,该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商量选择合同期限时,应依据双方的事实情形和需要来约定。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就业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就业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职位概念,也可以此外签一个短时间的职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职位条款等等。把握该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就业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职位条款商量不统一而发生的争议。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类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职位劳动者供应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薪资、加班加点薪资、奖金、津贴、补助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等等。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该将用人单位策划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余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重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消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显现用人单位应该在消除合同期支付经济弥补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弥补金的情形。 7)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受于一方违约给对方产生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取该种方式应该注重依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显现显失公平的情形。此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背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高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消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2、约定条款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务必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商量约定其余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商量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疑似更精准,由于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商量、约定的。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清晰,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双方的事实情形商量约定的一部分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全会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期留出适当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部分内容。比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部分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伴随劳动合同制的实行,民众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逐渐增多。这是更改劳动合同千篇一律情况,提升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3、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流动若干困难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有关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举动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有关商业秘密组成要件困难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有关增强科技人士流动中技术秘密治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依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途径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导致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务必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非凡注重对自己觉得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规模、内容、职位、人士、措施等等加以清晰,也就是策划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相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这样,才可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依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消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胜过6个月),调整其就业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把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消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胜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余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弥补。4、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依据《劳动部有关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困难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假如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阶段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条、27条的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弥补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期内。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依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下方的,试用期不得胜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下方的,试用期不得胜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下方的,试用期不得胜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胜过6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形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又一次就业时更改劳动职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所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确认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消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觉得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消除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就业岗位的新招员工熟悉业务、提升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当前,这一培训方式还在继续采取,并依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实施。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期约定,实施时应注重相互衔接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有关劳动用工治理相关困难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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