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利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受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首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转而致使的必然结果。
公司未完成设立举动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合法理由婉拒给予登记,婉拒核发运营执照,因此致使公司设立举动未能全部完成。
公司设立失利的形式
公司设立失利包含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
1、公司设立不能
所谓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于某种原因,致使公司不能成立。
2、公司设立无效
所谓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已经登记注册,即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设立举动违背法律规定,而致使公司成立无效。
公司设立失利的有关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有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受主体,只能改由实行设立举动的主体(发起人)承受。
受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所以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相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举动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形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受,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执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