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首要包含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连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上市数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准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该公告招股表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该公告财务会计数据。
(2)中期数据。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终结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数据,并给予公告。
(3)年度数据。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数据,并给予公告。
(4)临时数据。发生或许对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而投资人仍未得知的巨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该立刻将相关该巨大事件的情形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数据,并给予公告。
连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要求。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文件和上市后公告的所有数据,都务必真实、精准、完整。假使公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巨大遗漏,致使投资人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该承受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该承受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还规定,公告应该在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告上刊登,同期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管理规定。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数据、中期数据、临时数据以及公告的情形执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形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