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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外汇网2021-06-21 11:59:55 127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步骤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下方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实施。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期准备有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等候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期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运营规模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准许;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证实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依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运营执照。国有独资公司的特质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因为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构成的公司。即使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人承受有限责任。尽管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受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构成,除投资人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运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质相同或相近,导致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巨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务必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策划,或者由董事会策划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准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巨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准许。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胜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该由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造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答应,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士,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答应,不得在其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余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差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造成。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实施公司职务的举动执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士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士的举动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士给予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余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分析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出资人是国家这个特殊的主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期,担负着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实施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承受国家政策、法律的很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很多优惠;受一般性企业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规的调整。设立或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有别于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很多优点和长处,它并没有完全具备,而且,其设立和运行等也承受很多制约。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做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运营执照或其余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实施)。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首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广泛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人单独从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相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应该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执行。《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人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资人应该依照政企分开、转换运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人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非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高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运营范围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人务必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该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余财产权出资的,应该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策划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人依法直接策划;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准许。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举动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务必遵守国家相关公司名称运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运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运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务必遵守《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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