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的定义
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受运营风险和享有全部运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首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的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运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依据个人的意志确定运营策略,执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够清偿其债务时,业主段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有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便利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范围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运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衡着企业运营范围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牢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私营企业首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首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运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助于保守与企业运营和发展相关的秘密,有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形成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运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此,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运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衡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尽管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显著的缺点:
1)很难筹集大批资金。由于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所以,独资企业制约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范围运营。
2)投资人风险重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期,也导致了业主承受风险过大的困难,进而制约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执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接连性差。企业所有权和运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尽管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代表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或许致使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聘用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运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余组织。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施申报制,不需要经历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受于两者都承受无限责任,所以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运用权的事实缴付。
第三、两者承受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务必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受无限责任。假使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运营和家庭运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受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受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受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士及生产运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给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运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务必要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而流动运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与运营者是同一人,都务必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运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者可以委托或雇佣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运营权是值得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质。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运营权是集于投资人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范围的运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主管。这一规定,表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受责任。而个体工商户依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面个体工商户尽管可以异地运营,但伴随多地近几年陆续简化了外来人士的登记手续,进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运营这一规定渐渐淡化。自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的范围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余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本身的名义执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能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举动能力往往承受适当的制约,许多的时机,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执行法律活动的。实际上,国内就有很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给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余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形成公司的股东,进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人(自然人)身份形成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实际上,这也是投资人较关心的困难。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务必建立财务制度,以执行会计核算。值得指出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更改。而个体工商户受于情形复杂,能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望将实行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依照当前的执法情形看,个体工商户可以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执行会计核算。此外,在税收政策方面,受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当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范围纳税人的标准并没有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看,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