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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

外汇网2021-06-21 11:58:44 131
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而且均为依法承受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事实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运营场所和从事合伙运营的必要条件。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首要运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实施: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运营阶段和合伙人争议的处理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

(六)运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余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该提交相关准许文件。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间,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该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余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该提交相关准许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该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运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有关产权的证明或表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该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主管的,还应该提交合伙人变更实施合伙事务主管的会议会议:原主管的免职文件:新主管的相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运营规模的,变更运营规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务必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该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准许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该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运营期限的,应提交有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运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该将终止时间提早1日标注。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该自清算终结之日起15日间。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运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运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显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无法达到:

(六)被依法吊销运营执照:

(七)显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余原因。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数据: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余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该缴回运营执照、公章。

□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运营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实施分支机构事务主管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运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余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该提交相关准许文件。

□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应该依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期内提交年度检验数据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执行审查,以证实其继续运营的资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号到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期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形执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胜过3月15号。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数据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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