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21 1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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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6年5月7号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方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应企业资产经营质量,促进提升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运营举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运营阶段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运营上涨以及管理情况等执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主管任职阶段的运营成果及管理情况执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运营成果执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保证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举动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该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
按规定不执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该遵循下方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该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原因执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该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质,根据统一测算的、同一阶段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运营成果及管理情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该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着重,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应企业资产经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升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该在综合反应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上涨情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期企业的将来发展能力。
第六条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组织实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第七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阶段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运营上涨四个方面执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首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运营现金流量情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应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情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首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应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首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形、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应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对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运营上涨分析与评判首要通过销售上涨、资本积攒、效益改变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应企业的运营上涨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九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根据各类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本指标反应企业一定阶段财务绩效的首要方面,并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本结果。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财务指标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更深一步的补充和矫正。
第十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阶段的运营管理水平执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一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含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实施、运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根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试探执行确定。第三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第十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含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
(一)国内行业标准依据国内企业年度财务和运营管理数据统计,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分范围统一测算并公布。
(二)国际行业标准依据居于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有关财务指标事实值,或者依据同类型企业组有关财务指标的先进值,在刨去会计核算差异后统一测算并公布。
第十五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依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事实情形执行划分。
第十六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依照不同行业、不同范围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不错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集团在采取国内标准执行评价的同期,应该积极采取国际标准执行评价,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十八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依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运营管理的事实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统一策划和公布,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执行行业划分,仅供应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十九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相关财务指标事实值应该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为根据,并依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原因执行合理刨去,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事实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范围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执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依据评价阶段企业管理绩效有关原因的事实情形,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该根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执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第四章评价工作组织第二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行”的原则组织实行。
(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根据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行。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国资委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行。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受下方职责:
(一)策划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策划和发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行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依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受下方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报告;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该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行。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受下方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事实情况执行分析和分析;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情况执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受下方职责:
(一)供应相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数据;
(二)供应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评价数据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是指依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明,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该执行年度之间绩效改变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运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升程度。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执行对比。
第三十条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主管任期履行职责情形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根据,并为企业主管任期考核工作供应参考。
第三十一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根据,并为企业主管年度考核工作供应参考。
第三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是依据评价结果编制、反应被评价企业绩效情况的文件,由数据正文和附件组成。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正文应该表明评价根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表明的巨大事项。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数据附件包含运营绩效分析数据、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其中:运营绩效分析数据应该对企业运营绩效情况、影响要素、存在的困难等执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有关管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应的困难,应该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给予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应的困难,应该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清晰表示,并要求企业给予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应的困难,应该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清晰表示,并要求企业给予关注和整改。第六章工作责任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该供应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报告资料,企业首要主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应该对供应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士应严格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保证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背程序和工作规定,致使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相关情形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资委的有关工作人士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该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增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产生巨大工作过失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该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情况,客观公正地执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显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事实情形,对评价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依据本办法策划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行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本办法策划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多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2006年5月7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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