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运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运营单位执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运营执照》,证实其合法运营权的登记举动。
运营登记的法律效力仅在于承认企业或运营单位是合法的运营主体,具有合法运营权,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民营独资企业;民营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其余从事运营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营登记的对象
1、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不能独立承受民事责任,所以只能申请运营登记。
2、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受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门市部等。
3、其余从事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登记的申请条件
运营登记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主管。
4、有运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士。
5、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规模。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会议。
运营登记与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给予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举动。公司登记不同于运营登记。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
运营登记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运营及其某一商号的合法性,准许其营业。在我国,公司的这两种登记是合并执行的,并由同一机关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