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执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亦称卖家)。
权利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2)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实施,提出异议的权利;(3)要求更改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背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执行检查的权利;(6)对受托人的辞任给予允诺的权利;(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8)信托终结而无信托举动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获得信托财产的权利;(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消除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
1.土地登记
(1)承受后果的义务代理举动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依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举动。除紧急情形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所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执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依旧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受。(2)承受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该由委托人承受。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处理: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期,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期,务必依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原因。这些原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给予体现。另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降低均看为委托人的违约举动。来源:考试大(4)供应有关资料的义务。委托人务必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供应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供应有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余必备资料等。[3]2.开发研究
第一,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该供应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含买入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该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依据研究的进程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执行。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依照事实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该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余下时,研究开发人应该如数返还。假使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运用,那么结余经费应该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处理。假使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依照包干运用的办法,处理运用研究开发经费。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运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士的科研补助。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得到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运用费和科研补助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二,依照合同的约定,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报告、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依据委托人的要求执行的,只有委托人供应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报告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报告,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可更好地满足其要求。所以,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供应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报告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供应相关资料、报告,完成协作工作,导致为开发工作供应的辅助性劳动,不能所以觉得是参与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该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报告,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规模为限。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该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应供应的资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 (二)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供应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三)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供应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有关会议和授权书 (四)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五)受托人要求委托人供应的其余资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