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冒名股东的特质
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类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首要法律特质如下:
客观上,冒名者事实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事实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受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运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
主观上,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运营管理、分享利润承受风险的意思表明,也无与公司其余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巨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
冒名股东的认定
被冒名者尽管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由于:
一、假使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致使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平稳。
二、假使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事实仍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诚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假使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背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举动。对公司的债务,应该由冒名股东承受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