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保代人是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首要有下方三种: (一)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历经,且从2002年1月1号起起码担任过一个国内外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主管,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位项目主管;(二)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历经,且起码参与过两个国内外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位参与人士,其中包含一位项目主管;
(三)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历经,当前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主管、内核主管或投行业务的其余有关主管,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士数量不得胜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2009年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改为: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有关业务历经;
(二)近期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不错,无不良诚信记录,近期3年未承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余条件。
保荐代表人的首要工作内容
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实施;
2、与项目有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执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遂执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职业要求
熟悉经济、金融市场有关政策、法规、产品及工作规程,熟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知识及投行业务的新动向,擅长财务分析、企业估值和融资方案设计,具有较强的项目运转能力;具有投行团队管理经验;或具有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业务工作经验,主持或参与完成过一个以上承销项目,具有不错的从业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