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规模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运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应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运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规模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举动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运营活动的规模。运营规模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规模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期承受不得超越规模运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并要承受处罚。核定的企业运营规模是区分企业合法运营与非法运营的法律界限。
运营规模的分类
运营规模分为许可运营项目和一般运营项目,其中,许可运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该报经相关部门准许的项目;一般运营项目是指不需准许,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运营规模的确定
公司所以需要确定运营规模,首要考虑下方原因:
1.投资人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受风险的界限;
2.公司在运营中权利能力、举动能力的大体界定;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4.建立和维护适当的管理秩序、运营秩序,防止无序状态。
公司需要有适当的运营规模,这个运营规模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的,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运营自主权,在什么领域中从事运营活动有权自主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此做出规定。诚然,公司自主决定运营规模务必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许运营的不得运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制约的运营项目,应该依法经历准许。
运营规模的要求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运营规模有下方要求:
1.公司的运营规模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运营规模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运营规模务必执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运营规模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该在登记机关核准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活动。
3.公司的运营规模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制约的项目,在执行登记以前,务必依法经历准许。
运营规模的审批
运营规模需要审批的,应依法经历审批。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准许的项目的,该项运营业务应该依法经历准许,并在登记时提交准许文件。这里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合伙人在设立时将要运营的项目涉及审批的,务必事先经历审批,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交审批文件;其他情形是,申请时的运营项目不涉及审批项目的,则不必经历准许,不需要提交审批文件,但设立后需要扩大或者更改运营规模时,扩大或者更改的运营规模涉及审批的,还务必经历审批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编辑]运营规模的登记管理规定
现行企业运营规模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行的《企业运营规模登记管理规定》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一,审批许可。申请许可运营项目,申请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凭准许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运营项目有运营期限制约的,登记机关应该将该运营期限给予登记,企业应该在审批机关准许的运营期限内从事运营。申请一般运营项目,申请人应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运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准许文件、证件,登记许可运营项目。准许文件、证件对许可运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运营项目。企业的运营规模应该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运营特质。跨行业运营的企业,其运营规模中的第一项运营项目所属的行业即为该企业运营的行业。
第三,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运营规模应该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间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运营项目的,应该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凭准许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运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准许的,不需从新办理审批手续。在企业更改类型方面,更改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准许的许可运营项目,企业不需从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企业变更出资人,原来已经审批机关准许的许可运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从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国内投资人变为国外投资人,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国外投资人变为国内投资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该依照审批机关的准许文件、证件从新登记运营规模。
第四,不予登记。企业申请的运营规模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运营的;属于许可运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准许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未高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运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历准许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余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五,停止运营项目变更与注销登记。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该停止相关项目的运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运营规模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运营规模中的一般运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运营项目后,企业未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得到准许的;运营规模中的许可运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从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得到准许的;运营规模中的许可运营项目,审批机关准许的运营期限届满企业未从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得到准许的;运营规模中的许可运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六,违法查处。企业未经准许、登记,或者违背规定,从事许可运营项目运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该根据《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给予查处;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运营项目运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该依照超规模运营依法给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