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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制度(MPF)

外汇网2021-06-21 04:09:50 360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英文缩写为MPF,下方简称“强积金制度”,也被称为“香港的社保”),是香港特别 行政区从2000年12月1号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套个人帐户制、强制实施、市场化经营的养老公积金制度,标志着退休保障不再是局限于少数人的福 利,而是香港300多万劳动人口的权利,而且承受法律的保障。

强积金是依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设立的为就业人员供应正式退休保障的制度。除条例豁免的少数人员外,全港18岁到65岁的员工都务必加入已注册的 强积金计划并向该计划供款。强制性供款额差不多按员工每月收入的10%计算,即雇主及员工各须供款5%,自雇人员也须按收入的5%供款。

强积金计划实质上是一种基本保险DC计划,也被称为是香港的社会保险。以职业为本,强制性供款(雇主和员工共同供款),供款即时属于员工,由商业机构根据 信托法实施市场化管理和运转管理,由积金局监管。经历短短10年的运转和发展,效果非常显著,当前已覆盖了86%的香港就业人员。

在强积金投资上,香港特区政府对投资规模、投资比例及投资工具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保证了基金的稳健经营。受于民众可以灵活地选择其养老金账户的投资方式,近年来,强积金的总资产净值已滚存胜过2800亿港元,而且以胜过每月20亿港元的进展上涨。

香港强积金有3个首要的特点,第一是涵盖规模普遍;第二是“政策助推”和“利益引导”双管齐下;第三是账户资金由专业的商业机构运转。

覆盖规模普遍

香港实行强积金制 度前,特区政府养老金覆盖比例只有1/3左右,远远无法满足民众对养老的需要。2000年12月1号,香港开始正式实施《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为 强积金。强积金并没有完全由政府操办,政府首要的职责是督促就业人员参与强积金,但具体的方式可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决定。

特区政府在推出伊始是如此定义的:“强积金是一种强制实施和属民营性质的养老金制度,旨在协助就业人员累积资金安度退休生活。”截止2004年10月末,97.8%的雇主、96.3%的员工以及79.4%的自雇人员已参与强积金计划。

实行强积金制度办法很简单,就是受雇人士和雇主每个月都拿出5%的免税收入,将这些钱放在一个信托受托人的专门独立账户,由受雇人士选择账户的投资方式,决定投资哪个基金或保险,然后一直积攒到退休便可将存入账户的钱连同投资收益一起取回。

根 据强积金条例的规定,除了豁免人员或受雇不足60日的员工,所有年纪介于18岁到65岁的员工及自雇人员均须参与强积金计划,覆盖面非常普遍。对比较而 言,当前内地退休养老体系的覆盖规模非常狭窄,仅限定为参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士。上海镇保、综合保险人士和外籍人员都不在企业年金参与规模之列。

“政策助推”和“利益引导”双管齐下

一面,“强积金是一种强制实施和属民营性质的养老金制度”,运用政府政策的力量强制性助推。另一面,税收优惠也吸引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

强积金制度比较有特点的地方是它的供款,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供款以外,还允许自愿性供款。强制性供款按雇员缴费基数的5%计算,企业和雇员各按雇员缴费 基数的5%供款。假使雇员期望退休生活有更佳保障,便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作自愿性供款,企业在雇员缴费基数的15%在内,雇员在每年12,000港元 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同期,强积金制度规定供款的投资收益及雇员领取强积金时均免税。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在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阶段都免除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无疑,它为雇员给予了一条合理避税的通道,大大提升了通过强积金处理将来养老之忧的积极性。

强积金实行后,对组织不错的大型公司来看,并没有为其经济积攒导致太多负面影响;尽管也加剧了一部分小企业的负担,但强积金给市场发展导入了新的血液,创造了许多的经济机会,小企业最终依旧会受益。

账户资金由专业的商业机构运转

在香港,积金局导致一个监管单位,首要职能是核准监管受托人(即信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强积金的管理和运行均由经香港强积金局核准并颁发执照的专业机构操作。到2004年,核准受托人共19个,注册有48个强积金计划、144个集成信托计划。

受托人应符合的首要条件有:

1. 股本或净资产高达1.5亿港元或系有范围的财务机构下属具有3千万港元股本或净资产的运营实体;

2.起码有5位董事(即自然人),其中务必包含起码1位独立董事。要求各位董事具有信托的专业及经验,尤其是不错的人品及声誉。若有违法等举动,必要时将追究个人资产责任。这一点尤为重要;

3. 要有不错的内部监控程序;

4. 务必买入充足的弥补保险,用以赔偿因其本身不慎或违法举动产生的损失;

5. 若是自然人为受托人,要求常住香港,个人信誉好,并履行1千万港元或净资产值10%的担保;

6. 从事单一的信托业务。此外,强积金局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可以同期担当托管人,但务必由不同的人士管理和操作。

受托人的首要职能是:作为强积金帐户管理人、强积金资产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人发起及设立强积金计划;与委托人及受益人订立信托契约及签定协议;选定投资管理人;选定基金托管人。

香港有19家具备强积金受托人运营资格的信托机构。但真正要能够开展有关的信托业务,务必要经历竞争与招标,要靠本身的实力和周到的服务,才可被已实施 强积金计划的企业所选中,由雇主与信托公司签定信托合同后方可开始经营。强积金赋予企业选择权,不但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也能获得比较理想的回报,促进市场 的成长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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