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恶意透支信用卡可组成犯罪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运营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期内占用银行大批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显现多重债务,致使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总览,“紧急止付通知”很难及时送达的现况,在全国规模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执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士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雇员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来说,首要有下方几种:
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举动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举动。
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阶段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该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策划有关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策划的合同不尽规范,另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对于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问题。一是透支户大量,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士有限,不或许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举动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当前(指2009年)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落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运营规模的同期,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部分积蓄所和特约商户仍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总览,“紧急止付通知”很难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高达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界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组成犯罪,将负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15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下方称《解释》)于12月16号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清晰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有关困难,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好意透支的举动。
依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胜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胜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清晰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长了两个制约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胜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消除了由于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余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举动,持卡人没有接到相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适当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由于“恶意透支”该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有意犯罪,所以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举动非常重要的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好意透支”的一个首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执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组成犯罪。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清晰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仍未归还的款项,不包含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以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举动,同期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或许地缩减刑事冲击面。[2]
影响
截止2009年第三季末,中国内地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同比上涨126.5%。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2184.4亿元,同比上涨66.8%。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觉得,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体系运行数据里点出这个困难,就是期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同期,他表明,受于中国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比较完善,信用卡延滞率的上升尚不将对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产生影响。[1]
风险防范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好意透支”的一个首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执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组成犯罪。
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伴随事态的成长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开支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首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期对资信评估指标执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依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取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余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情况执行审查。
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执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务必具备适当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士坚决不能发卡,这首要是由于这些人士流动频繁,很难对其执行资信审查,万一发生恶意透支,不能实行有效的控制。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
完善担保制度
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积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所以完善担保制度举足轻重,这里需注意下方两方面的困难: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井策划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依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含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该依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二是若确定采取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执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仍有牢靠保障。
对透支实施严格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对持卡人来看可以处理一时的资金问题;对发卡银行来看可以导致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显现透支,核心在于如何控制该种风险,使其转化为发卡银行的效益,并高达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发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步-责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显现透支时,掌握持卡人的信誉情况,以及经济收入、经济活动和资金动向等方面的综合情形,以便精准地分析和预策或许发生的透支举动、透支数额、透支期限等风险,并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加大冲击恶意透支举动的强度
对于恶意透支举动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刻止付外,还应赶紧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婉拒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渠道加以处理。
提升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信用卡是—种科技含量高、风险大的现代金融产品。它要求一面要统一规范,全面达到信用卡业务的联网体系;另一面,要加速软件开发,实行科技创新,借助现代计算机;通讯设备,及时推出实时控制系统。对信用卡透支实行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执行全方位监控。及时供应网上结算,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总览,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人利用时间差执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建立“黑名单”共事信息库
所有发卡银行都应当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而且一定要解决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又一次办卡,接连诈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