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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

外汇网2021-06-21 02:20:41 143
概念

临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依据临时性差异对将来阶段应税金额影响不同,分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列示

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会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时,会造成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几种类型的分析与比较

依照临时性差异对将来阶段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的临时性差异以外,依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处理。

应纳税临时性差异

应纳税临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致使造成应税金额的临时性差异。该差异在将来阶段转回时,会增长转回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将来阶段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受于该临时性差异的转回,会更深一步增长转回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临时性差异造成当期,应该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一般造成于下方情形: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连续运用或最终卖出该项资产时将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将来阶段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将来阶段造成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缴税,造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

比如,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假使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产生将来阶段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增长。在其造成当期,在符合证实条件的情形下,应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差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将来阶段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将来阶段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的临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将来阶段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有关的费用开支在将来阶段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差于其计税基础,则代表着就该项负债在将来阶段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值,即应在将来阶段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向上调整增,增长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金额,造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应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可抵扣临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致使造成可抵扣金额的临时性差异。该差异在将来阶段转回时会降低转回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将来阶段的应缴所得税。在可抵扣临时性差异造成当期,应该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临时性差异一般造成于下方情形:(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差于其计税基础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差于其计税基础时,从经济含义来说,资产在将来阶段造成的经济利益少,依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将来阶段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并降低应缴所得税,符合相关条件时,应该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60万元,则企业在将来阶段就该项资产可以在其本身获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多扣除60万元。从整体上来说,将来阶段应纳税所得额会降低,应缴所得税也会降低,形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符合证实条件时,应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负债造成的临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可以在将来阶段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造成的临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将来阶段计税时依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将来阶段计税时依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代表着将来阶段依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有关的全部或部分开支可以从将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降低将来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比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销售当期证实预计负债200万元,但税法规定相关费用开支只有在事实发生时才可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证实预计负债的当期有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阶段相关费用事实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致使将来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降低,造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符合相关证实条件时,应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特殊项目造成的临时性差异

(一)未作为资产、负债证实的项目造成的临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由于不符合资产、负债的证实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依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组成临时性差异。

如企业在开始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以前发生的筹建等费用,会计准则规定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该类费用可以在开始正常生产运营活动后的3年内分期摊销,可税前扣除。该类事项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依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临时性差异。

比如,A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运营活动以前发生了3000万元的筹建费用,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阶段发生的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运营活动之后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分期税前扣除。

该项费用开支因依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即假使将其看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依照税法规定,该费用可以在开始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后3年分期税前扣除,假定企业在2008年开始正常生产运营活动,当期税前扣除了1000万元,其于将来阶段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即其在2008年12月31号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之间造成了1000万元的临时性差异,该临时性差异在将来阶段可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符合证实条件时,应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造成的临时性差异

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降低将来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在符合证实条件的情形下,应证实与其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运营亏损4000万元,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胜过5年。该公司预计其于将来5年阶段能够造成充足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该运营亏损。

该运营亏损虽不是因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造成的,但从其性质上来说可以降低将来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将来阶段能够造成充足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该可抵扣亏损时,应证实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临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般情形下,假使存在应纳税临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应该依照《准则》的规定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2010年12月25号,甲企业购人一台价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运用期限为4年,会计上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定税法规定应采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都是l00000元,无其余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0%。

2011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80000÷4),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0000元(80000-20000);税务上计提折旧32000元〔80000×4÷(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8000元(80000-32000)。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2000元(60000-48000)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应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元(12000×30%)。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400元{[100000-(32000-20000)] x30%}.

借:所得税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2012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24000元[80000×3÷(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4000元(48000-24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6000元(40000-24000)为总计应证实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2012年末,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4800元(16000x30%),年初余额为3600元,应再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元(4800-3600)。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8800元{〔100000一(24000—20000)] x30%}。

借:所得税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8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

税务上计提折旧16000元〔 80000×2÷(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8000元(24000-16000)。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2000元(20000-8000)为总计应证实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2013年末,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3600元(12000x 30%),年初余额为48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元(4800—3600)。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1200元{[100000+(20000-16000)] x30%}。

借:所得税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2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税务上计提折旧8000元〔80000xl÷(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8000—8000)。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0,

2014年末,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也为O,年初余额为36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元。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3600元{〔100000+(20000-8000)〕×30%}

借:所得税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600新所得税准则中的临时性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本文对新所得税准则“临时性差异”的含义及属性等执行分析,以解析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与账务处理方法。

临时性差异的含义

“临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一)“临时性差异”是一个时点指标,而“时间性差异”是一个期间指标。

(二)“临时性差异”拓宽了核算规模。

“临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证实

(一)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时,表明本期应承受的所得税责任大于事实要求上交的税费,所以务必再证实一项负债才可将收付达到制记账的“应交税费”调成权责发生制记账的形式,才可统一记账基础。负债的大小即为账面价值减计税基础乘以税率(临时性差异乘以税率),这项负债就叫“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差异就叫应纳税临时性差异。

(二)当资产账面价值差于资产计税基础时,自然需要增补资产,所以造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临时性差异乘以税率)。此时的临时性差异为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三)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负债计税基础时,需要增补资产,造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造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四)当负债账面价值差于负债计税基础时,需要增补负债,造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造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证实由可抵扣临时性差异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审慎性原则的要求应该以将来阶段很或许用来抵扣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需注意四点:一是可抵扣差异是在将来阶段作税前抵扣,所以不能胜过将来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将来阶段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将来阶段生产运营应税所得和应纳税差异在将来阶段转回相应增长的应税所得;三是获得将来阶段应纳税所得额的机会性即大于等于50%;四是要有有关证据。而企业一般对于所有由应纳税临时性差异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应证实。临时性差异证实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规定

下方两种情形也不能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1.商誉的初始证实;2.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企业能够控制其利润分配并预计将来不会分配利润时。

一般来说,在证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期降低所得税费用,在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期增长所得税费用。但下方情形除外: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获得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差于或好于原账面价值的(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商誉);2.可供卖出金融资产的市价减弱或上升时(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本公积)。所得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下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下方简称《准则》),彻底更改了原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此之前,企业可以采取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含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而《准则》清晰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规模。以前的收益表债务法只核算时间性差异,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临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临时性差异,包含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能转回的差异。在该种方法下,直接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应其对将来的影响。

《准则》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将临时性差异界定为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依照其对将来阶段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并第一次将符合条件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证实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巨大击穿。

下面举例分析存在临时性差异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有关的纳税调整。

一般情形下,假使存在应纳税临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应该依照《准则》的规定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2010年12月25号,甲企业买入一台价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运用期限为4年,会计上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定税法规定应采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都是100000元,无其余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0%。

2011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80000÷4),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0000元(80000-20000);税务上计提折旧 32000元[80000×4÷(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8000元(80000-32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12000元(60000-48000)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应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元(12000×30%)。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 26400元{[100000-(32000-20000)]×30%}.

借:所得税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2012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24000元[80000×3÷(1+2+3+ 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4000元(48000-24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6000元(40000-24000)为总计应证实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2012年末,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4800元(16000×30%),年初余额为3600元,应再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0元(4800-3600)。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8800元{[100000-(24000-20000)]×30%}。

借:所得税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8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6000元[80000×2÷(1+2+3+ 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8000元(24000-16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2000元(20000-8000)为总计应证实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2013年末,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3600元(12000×30%),年初余额为48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0元(4800-3600)。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1200元{[100000+(20000-16000)]×30%}

借:所得税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2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税务上计提折旧8000元[80000×1÷(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8000-8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0,2014年末,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也为0,年初余额为36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元。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3600元{[100000+(20000-8000)]×30%}

借:所得税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600

从以上处理可以看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首要改变就是核算理念由期间转变为时点,即利润表债务法是先计算本期递延税款的发生额,然后“期初加减本期发生等于期末”,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先计算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然后“期末减期初等于本期增长或降低”。所以,证实和计算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执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前提。而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纳税临时性差异×税率。所以“临时性差异”的证实与计量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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