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外汇网2021-06-20 23: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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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依法就供应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促成的协议。航空承运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实行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法》第92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该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运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获得运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所以,航空承运人只能是获得航空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包含缔约承运人和事实承运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所谓事实承运人是指依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缔约承运人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事实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货物托运人是指与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要求运用航空器运输特定货物的当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和公民个人等。 收货人是航空运输合同指定的货物被运送至约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当事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包含大批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条款差不多均为由承运人依法律、行业惯例、运营需要单方预先策划的,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管和控制。所以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互负义务,而且其义务具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托运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托运人利用航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应该向承运人填交航空货运单,并依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航空货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另外,托运人可以与承运人订立包机运输合同。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写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答应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该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承运人和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依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该看为代托运人填写。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一)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有关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表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历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历查对或者书写有关货物的外表情形的表明外,航空货运单上有关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形的表明不能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凭证。航空货运单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起码应包含下方几个方面: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我国国内,而在国外一个或者多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起码注明一个经停地点。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我国国内,货运单上应载明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并清晰载明相关声明。(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取航空货运单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两种书面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基本内容是统一的,一般来说,合同内容包含下方条款: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其详细地址;货物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货物名称和性质;货物重量、数量、体积、价值;货物包装、包装标准和运输标志;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的装卸责任和方法;储运注意事项;货物的承运日期和运到日期;货物的交接手续;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其余约定的事项。
(三)包机运输合同的首要条款包含:
包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包机飞行日期;航程起飞站、途经站、到达站;货物名称或团体旅客名称;货物单件重量、体积;货物总件数、总重量或伺机人数;包机原因;储运注意事项;包机费用;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免责条件;争议处理的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余事项。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人应认真填写航空货运单,对货运单内容的真实性、精准性负责,并在货运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托运人托运政府规定制约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该随附有效证明。2)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先填交包机申请书,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相关包机运输的规定。3)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应该依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婉拒承运。4)托运人务必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单位、姓名和详细地址,依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5)托运国家规定务必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实施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弥补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6)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接受航空承运人对航空货运单执行查核,在必要时,托运人还应接受承运人开箱执行安全检查。7)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制约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8)托运在运输过程中务必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是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9)托运人托运货物,应依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余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余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2、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依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高达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受逾期运到的责任。2)承运人应于货物运高达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3)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历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历30日,仍无人提取或者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形及时处理。4)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形,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消除运输责任。3、收货人的义务1)收货人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应持提货证明或者其余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期内提取货物,逾期提取货物的,应该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2) 托运货物发生损失,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间提出异议。货物发生延期的,收货人最迟应自货物交付或者处理之日起21日间提出异议。收货人应将所提异议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收货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但承运人有欺诈举动的情形除外。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运人的首要违约责任1)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假使是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除上述情形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事实损失赔偿。但受于下方原因产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受责任: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2)假使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举动,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事实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产生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3)货物胜过约定期限运高达货地点,每胜过1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胜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原因产生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4)免责条件。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损灭或者损坏完全是受于下列原因之一产生的,不承受责任:
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战争或者武装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实行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相关的举动。
5)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期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该承受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或许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受责任。6)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产生或者促成的,应该依据产生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2、托运人的首要违约责任1)签订包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后,包机人因故要求消除合同期,应按规定交付退包费,并承受此前,承运人已经发生的调机等项费用。2)托运人未依照规定缴纳运输费用的,应承受违约责任。 3)因航空货运单上的表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余人产生损失的,托运人应承受赔偿责任。4)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背包装标准和规定,而产生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受赔偿责任。3、收货人的责任1)受于收货人的过错,产生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的,收货人应承受赔偿责任。2)收货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逾期提取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和其余应付费用。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间,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间处理。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阶段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消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托运人对已承运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该供应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给予婉拒。受于承运人实施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对于托运人的指示不能实施的,承运人应该立刻通知托运人,并表明不能实施的理由。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产生损失的,承运人应该承受责任,但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商量答应,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期,可以消除航空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消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消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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