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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

外汇网2021-06-20 23:49:00 554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运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执行,包含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升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务必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运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含下方首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情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准许。改制方案未经准许不得实行。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有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准许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务必对企业执行清产核资和评估,依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规模、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精准性出具允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答应,可不再执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务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依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在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准许。在准许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务必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执行资产和土地运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务必纳入评估规模。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里介机构执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数据前,务必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执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证实。巨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行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相关规定实施。三、国有产权转让

方式(一)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执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方式。当交易价格差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该暂停交易,在得到有关产权转让准许机构答应后方可继续执行。经公开征集只造成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准许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施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形、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执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务必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运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首要内容包含受让意愿、参与人士、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运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巨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运营管理者对企业运营业绩下滑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方式(三)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问题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商量,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准许,可分期支付,但不胜过一年,而且首期付款不得差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该由受让方供应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缓期付款阶段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方式(四)

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弥补金或生活补贴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准许,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务必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士的费用支付等,按相关政策实施。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弥补金和补助,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弥补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五、增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平稳的关系,从加速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平稳的大局出发,增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付出做到在平稳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平稳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激励、引导社会资本、私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助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联系、紧密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增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巨大案件数据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信息

《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

第一集:《红色警戒线》

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运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应了受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足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困难,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运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崭新的轨道》

回顾和归纳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事态新要求的成长与创新。

第三集:《绿色的航程》

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升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线》

反应在改革放开新事态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国外中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绚丽的乐章》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愈加有力、愈加有效、愈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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