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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散

外汇网2021-06-20 23:48:20 119
什么是自愿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会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首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执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看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承受严格的制约,仅限于在清算规模内活动,不得再执行新的运营举动;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执行清算举动。

自愿解散的原因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事由显现时。

2、公司股东会会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会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显现为:

这里的解散导致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营在一定情形下会继续保留;

不需要经历清算程序;

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并非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施清算的原因,首要在于合并、分立实施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做出解散的会议。股东会做出解散会议,须以重度特别会议执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执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假使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消公司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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