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违法举动是指有关责任人士实行的妨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举动。对破产违法举动的制裁,包含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有记录以来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加深对破产违法举动的制裁,无论相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依旧破产法之外。
破产违法举动的类型
(一)妨碍破产程序的举动
1、违背表明义务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相关人士,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士和其余运营管理人士。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即明知有表明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两种举动,一是经法院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足场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
2、违背提交义务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客观方面显现为两种举动,一是拒不向法院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情况表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以及职工薪资的支付情形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形;二是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相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或者伪造、销毁相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情况不明的。
3、违背行动制约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系特定行动承受破产法制约的人士,即债务人的相关人士。主观方面需为有意,客观方面显现为,在破产程序执行阶段,未经法院许可而擅自离开住所地。
4、贿赂举动
贿赂包含行贿和受贿。行贿的主体包含破产案件当事人,但不限于当事人,案外人士出于帮助当事人目的而行贿的,亦可组成行贿。行贿的对象为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士,如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举动的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客观方面显现为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人士供应金钱或其余不当利益,进而获取受贿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予以私人回报。
至于受贿,举动主体即为行贿的举动对象,即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士,如管理人。举动的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客观方面显现为在实施破产事务的过程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供应的金钱或其余不当利益,从而妨碍公平清偿的秩序,但该违法举动的组成并没有以事实损害结果为要件。
5、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这两种违法举动的主体都是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士,如管理人。在主观方面,前者显现为有意,后者为过失或有意,即没有尽到保护当事人利益之应有注意。在客观方面,前者显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或地位,隐匿、转移财产获取不当利益,后者显现为没有依照职责要求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违背了职责上的要求,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经济损失,且该举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举动
1、破产渎职举动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需具备特定身份,即企业董事、经理等主管。主观方面显现为巨大过失或有意,即未尽到董事、经理等主管应有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客观方面显现为决策错误或失误,管理不善,产生企业严重亏损,从而破产倒闭的。
2、欺诈破产举动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需为有意,客观方面显现为用隐瞒真实情形,或制造虚假情形等手段,实行某种物的处分举动或交易举动,致使债权人财产降低或负担增长,或者致使债务人财产情形不明,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3、个别清偿举动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为债务人,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客观方面显现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执行清偿,破怀集体受偿秩序,损害其余债权人利益。
4、浪费破产举动
该违法举动的主体也是债务人,主观方面系放任的有意,即已知或应该知道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方面显现为执行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或挥霍财产。
破产违法举动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玩忽职守、破产渎职举动、欺诈破产举动和个别清偿举动,应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玩忽职守,管理人应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受赔偿责任。
2、强制措施
该种强制措施有训诫、罚款和拘留三种。训诫和拘留适用于违背行动制约的举动,违背表明义务、违背提交义务和违背行动制约,均可被课以罚款。
3、刑事责任
破产违法举动,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第168条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破产渎职罪和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