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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主体

外汇网2021-06-20 23:47:16 193
什么是公共关系主体

所谓公共关系主体,是指具有公共关系意识的公共工作的承受者,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发动者,包含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社会组织—实质主体,以及公共关系专门机构和公共关系工作人士——实行主体。

公共关系主体的特点

其特点有三:

①公共关系主体是由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具有自觉的能动性;

②公共关系主体和活动联系,是活动中的首要方面,具有活动的主动性;

③公共关系主体是相对于活动对象来说的,而公关活动的对象也是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公共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

公共关系主体的组成

公共关系主体是有多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包含公共关系意识、公共关系人士和公共关系管理。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团体缺乏了这三个基本要素,都只能是潜在的公共关系主体,而不或许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关系主体。所以,社会组织团体和公共关系主体是不或许够等同的。只有同期具有了这三个基本原因的社会组织团体,才可称得上是公共关系主体。我们有时候把社会组织团体称为“公共关系主体”,导致把该社会组织团体放在公共关系主体的位置来分析,研究它应该怎样来开展公共关系工作,而并没有是说它已经具有了公共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具备了真正意义的公共关系主体,才可自觉的故意识的开展公共关系工作。

(一)公共关系意识

公共关系意识又称公共关系观念,是伴随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竞争的日益增强,渐渐被社会组织团体意识到它的价值和重要意义。在公共关系职业造成以前的准公共关系期间,尽管广大社会组织团体有着丰富的公共关系实践,但均是不自觉、不清晰、朦胧的公共关系思想,不是一种系统观念。我们当下所研究的公共关系意识是用来指导社会组织团体的一连串完整的具有公共关系意义的哲学指导思想。也就是说,只有有具备了这些指导思想,并运用它武装头脑,上涨知识,支配举动,才可自觉开展公共关系活动。没有公共关系意识的社会组织团体就不或许形成公共关系主体;有着朦胧的不清晰的社会组织团体也只能是不完全的公共关系主体。

(二) 公共关系人士

公共关系人士是公共关系活动的组织者,包含专职公共关系人士和实际上担负或兼任公共关系工作的人士。这也是公共关系工主体的基本要素。具有了完善的公共关系意识,而没有人具体承受这一工作,没有人运转,也不能说是一个合格的公共关系主体了。公共关系主体是社会组织团体并非是个体的人,但是在具体公共关系实践中,公共关系主体并不是全员上阵一起出动,它常常是由组织团体中的某些人代表主体开展公共关系活动,行使公共关系主体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共关系人士是公共关系主体的代表者,假使没有如此一批做公共关系工作的人士,社会组织团体诚然无法形成名符其实的公共关系主体。

值得表明的是,我们有时也强调“全员公关”,这是从公共关系观念的角度提出的,其目的是强调组织的全体工作人士要加强公共关系意识,许多的关心组织,做到从公共关系整体工作着眼,从本身的本职工作如手,把公共关系的观念贯穿于组织的各类工作的全过程当中,为塑造不错的形象奠定基础。这好比在国防教育中提出“全民皆兵”,而无论如何也不能代替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同样一个组织的公共关系主体也务必有代表者。

(三)公共关系管理

公共关系管理包含公共关系的领导管理、目标管理和机构管理。

公共关系领导管理就是组织团体的领导对公共关系部门、公共关系人士和公共关系活动实行有效的管理;

公共关系的目标管理是指环绕公共关系目标的策划和实行实施的一连串管理活动;

公共关系的机构管理指的是公共关系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能、经费落实以及与其职能部门的关系等。

综合起来说,公共关系管理反应的是该社会组织团体能否已经把公共关系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相对独立的内容;公共关系意识和公共关系人士能否已经在组织中得到了应有的地位;组织团体中的公共关系活动是有序依旧无序、是有组织依旧无组织如此三个困难。当前有些组织缺乏日常性的公共关系工作,遇到危机时才想到公共关系、求助于公共关系,如此的组织团体显然缺乏公共关系管理。缺乏公共关系管理的社会组织团体是不健全、不成熟的公共关系主体。

公共关系主体组成的三个要素有着内在的相互联系。公共关系的主体是人,因此少不了公共关系人士;光有人士没有“脑袋”不行,因此少不了公共关系意识;公共关系的主体团体并非是个人,因此需要公共关系管理。一般说来,社会组织团体在形成合格的公共关系主体的过程中,总是想接受公共关系意识,然后才是公共关系人士,最后执行公共关系管理。诚然公共关系管理会助推公共关系意识的普及与提升,会让公共关系人士更称职、工作更有序。既然公共关系主体的三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的,那么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着相互助推、相互促进的关系。

公共关系主客体的关系

一、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公共关系是主体主动影响客体的关系,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沟通或相互对立的关系。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公共关系客体在公共关系中发挥着能动作用。另外,环境原因亦在公共关系主客体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一)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1.公共关系活动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是体现公关主体意识的活动,是依照公共关系主体的计划有序地开展的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该种活动是从属于管理范畴的。因此它的立足点是在公共关系主体方面的。

2.公共关系活动的内容是依据公共关系主体的目的,由公共关系主体方面策划的,反应的是公共关系主体的要求,并非是公共关系客体的直接要求。公共关系活动的过程,是公共关系主体把它所策划的活动内容付诸实践的过程,因此是主体的过程。

3.公共关系活动的方法是由公共关系主体选择和应用的,体现的是公共关系活动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为公共关系活动的目的、任务服务的。公共关系活动的方法在运用上的归属性和导向性同样反应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的主导支配作用。

4.公共关系活动的结果是以能否合乎公共关系主体的预期目标的要求为标准衡量的。

5.公共关系主体是在认识客体的前提下开展公共关系活动的,而该种认识贯穿于整个公共关系过程,这同样反应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二)公共关系客体在公共关系中的能动作用

1.对公共关系主体的印象以及印象的转变是不以公共关系主体活动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公共关系主体只能对公共关系客体施加影响,但最终决定公共关系客体印象的是公共关系客体本身。公共关系主体不能把期望得到的印象强加于公共关系客体。

2.对公共关系主体发出的信号、提出的要求,公共关系客体可以理睬,也可以不理睬;可以作出积极的反映,也可以作出消极的反映。公共关系客体对主体的立场以及对公共关系活动的立场,都反应本身的意志。主体的立场不等于客体的立场,主体的立场积极,不一定客体的立场也积极。

3.对公共关系主体的价值分析,公共关系客体可以由自己的理解、独立的分析。公共关系客体的举动有的有助于公共关系的成长,有的不利于公共关系的成长;有的对公共关系活动起配合、助推作用,有的对公共关系活动起障碍、损坏作用。公共关系客体有自己的意向、需要、自我意识和决策能力,是依据这些来决定本身举动的。公共关系主体的价值分析不能代替公共关系客体的价值分析。

4.公共关系主体和公共关系客体的地位是相对的,因此它们的作用也是相对的;当公共关系主体放弃主体地位时,或处在被动地位时,也或许形成公共关系客体,而公共关系客体则形成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在地位和作用上的相对性,决定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互相对立面转化。

(三)环境在公共关系中的影响作用

在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环境也是一个发挥这重要作用的原因。公共关系的外部环境,如社会风气、民风风俗等,不仅影响公共关系主体,也影响公共关系客体,影响着公共关系活动的目标、任务,以及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方式。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影响又形成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内部心理环境,制衡着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思想和举动。倒过来,公共关系活动的开展也是整个社会环境的构成部分,也或好或坏地影响着周围的环境,组成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心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环境不仅是公共关系活动务必具备的原因,而且是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

二、主体和客体的冲突关系

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是冲突的、对立统一关系。统一性表当下主体和客体缺一不可;主体和客体均是对方供应机会,都能在不错的关系中得到满足等等。对立性表当下主体当中有客体、客体当中有主体,主体和客体都有本身的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可以相互转化等等。公共关系过程实质上是冲突运动过程。认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能孤立的只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来说,而应当从整个公共关系过程也即公共关系的冲突运动过程来考察。

1.公共关系过程中的首要冲突。公共关系过程中的首要冲突是公共关系主体的期望与公共关系客体的举动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规定和影响着公共关系活动中的其余冲突。

2.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冲突。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冲突是由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冲突所规定的。假使没有公共关系主体的期望,也就不会有公共关系活动,自然也就没有现实的公共关系客体。公共关系主体由于抱有对公共关系客体的期望,才执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公共关系活动,自此才造成了与公共关系客体的冲突。

3.主体和传播媒介的冲突。这一冲突同样是由公共关系活动中的首要冲突规定的。传播媒介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从主体方面来看,传播媒介是公共关系主体活动的对象,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客体,主体对它寄托着期望。从客体方面来看,传播媒介是公共关系主体的代表,表明着主体传播期望。但是传播媒介不是公共关系主体任意驾驭和控制的机器,它有着自己的价值分析。是不负主体的期望,依旧排斥主体的期望,不是由公共关系主体决定的,自此造成主体和传播媒介的冲突。

4.传播媒介与公共关系客体的冲突。这一冲突是公共关系主体和传播媒介冲突的成长和继续。一面,传播媒介作为主体的代表传播公共关系主体的期望,与客体的关系相似于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另一面,传播媒介毕竟不是公共关系主体,务必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因此它和客体的关系又不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

传播媒介与公共关系客体的冲突显现为,传播内容的真实性,传播态度的公正性,传播方式的可受性,传播内容与公共关系客体理解上的统一性等等是与非的冲突。是真实的、公正的、可受的、统一的,传播媒介与公共关系客体的冲突就趋于平缓;反之,只要这四个要素中一个是方面的,传播媒介与公共关系客体的冲突就趋于紧俏,而且该种紧俏还会传导到传播媒介和公共关系主体的关系上,引起媒介和主体冲突的紧俏。

5.外部环境和公共关系主客体之间冲突。公共关系主体期望与外部环境气氛不合,就加强公共关系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对立;同样公共关系客体举动假使满足公共关系主体的期望而与外部环境气氛相悖,公共关系客体和外部环境的冲突对立也会加强。

6.传播媒介与外部环境的冲突。这一冲突是由主体和传播媒介的冲突派生的。传播媒介要和公共关系主体要求维持统一,有时或许和外部环境的要求不统一,自此造成传播媒介与外部环境的冲突。

在公共关系活动和过程中,主体期望与客体举动的高度统一才是公共关系的最高目标。主体期望与客体举动趋于统一,则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也趋于和谐、亲密;主体期望和客体举动互不有关或背道而驰,也就谈不上公共关系,谈不上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这至多只能是一种相互认识、不相往来的一般社会关系。

三、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规律

(一)主体主动影响客体的规律

公共关系是主体主动影响客体的关系,公共关系过程是主体主动影响客体的过程。因此,公共关系主体主动影响公共关系客体是主体作用与客体的基本规律。

1.公共关系主体是故意志、有目的、有更改事物的主观能动性的人,既能够认识公共关系客体的地位和作用,也能够对公共关系客体施加影响。

2.公共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自然形成的,是自己争取到的,因此具有自觉性和积极性,能够充分发挥自己影响公共关系客体的潜能。

3.公共关系理论与公共关系实务的渐渐普及,为公共关系主体导入了营养和活力,使之加强对公共关系客体的理性认识和事实操作能力。

4.中国传统的人际影响理论和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及实践的结合,能够使公共关系主体较快地进入角色、形成合格的公共关系主体。

公共关系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反应的是公共关系发展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本质的、必然的、平稳的联系,因此是公共关系过程中规律,而且是最基本的规律。

(二)主体和客体双向认知的规律

主体和客体双向认知是开展公共关系活动务必遵循的规律。公共关系主体只有充分认知客体,才可使主体的影响造成期望的举动。这一规律是由主体主动影响客体的规律派生出来的。受于公共关系主体是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因此它的举动必然反应人类特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的特点。该种自觉性和主动性不仅显现为主动的影响公共关系客体,而且显现为主动的认知公共关系客体。认知公共关系客体是影响公共关系客体的前提。公共关系主体对公共关系客体不了解,或认识不正确,或认识不全面,就会采取无的放矢的举动,开展无的放矢的活动。显然这是无法对公共关系客体施加影响的。但是另一面,公共关系客体对公共关系主体不了解、不认识、不理解,同样也不会造成符合公共关系主体期望的举动。换言之,它在该种情形下,不是不受公共关系主体主动影响的干扰,就是自觉地抵制公共关系主体主动影响的干扰。

公共关系主体需要对公共关系客体认知,为的是能够影响公共关系客体;公共关系客体对公共关系主体的认知,却不一定有该种需要,即不存在本身必然的需要。但这是公共关系主体的需要,即公共关系主体为能够主动影响客体而需要认知客体,而且被客体所认知。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双向认知是公共关系主体的要求,但是它也反应公共关系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的本质的、必然的、平稳的联系,因此它也是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的基本规律。

公共关系主体是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的主动影响客体的一方,开展公共关系活动是公共关系主体的要求并非是客体的要求。所以在公共关系活动中遵循主体和客体双向认知的规律,也就形成公共关系主体的必然任务。增进相互理解、防止和清除误将是对公共关系主体遵循主体和客体双向认知规律的基本要求。

(三)主体和环境作用协调的规律

公共关系主体的作用和环境的作用相互协调,也是公共关系过程中的基本规律。这条规律反应的是公共关系过程中主体和环境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在公共关系过程中,除了主体有目的、有计划的主动影响之外,公共关系客体还受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心理环境的影响。同样,公共关系主体也受环境的影响。因此,只有当公共关系主体的作用和环境的作用协调统一的时机,公共关系活动才可共收到理想的效果。主体的作用和环境的作用不协调,公共关系活动就很难开展。

主体作用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性,总的上要求公共关系主体顺应外部环境,但这不是机械的服从。外部环境并没有是不可以更改的,公共关系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外部环境的作用。而更改外部环境的成就,又是利用了外部环境中有利原因。主体在发挥主动影响客体的作用时,要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但是外部环境的影响作用也是由多种要素组成的,不能由于要维持作用协调而丧失了自己的主动性。在谋求协调的思想指导下,积极利用外部环境中的有利原因,主动的对客体施加影响,这也是服从规律运用规律的状况。

主体作用和内部心理环境的协调性,既包含和主体心理环境的协调性,也包含和客体心理环境的协调性。最首要的诚然是和客体心理环境相协调。由于主体主动影响客体,该种影响是通过客体心理上的认可而达到的。对于公共关系客体来看,主体的影响导致一种外部影响,而且该种影响一般是不带有强制性的。所以,公共关系主体对客体造成影响的大小,核心是看该种影响能否符合客体心理上的需要。主体的举动和客体的心理相协调,主体的举动就能够激起客体的积极反映,就能够使客体的举动自觉地趋向于公共关系活动的目标;反之,则只能激起客体的消极反映,就不会造成趋向于公共关系活动的目标的举动。主体和客体举动不相统一,原因在于心理上的缺少协调沟通,如此是不能使公共关系活动顺遂执行的,也是不能建立不错的公共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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