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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

外汇网2021-06-20 23:47:11 97
什么是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确认多式联运合同以及确认多式联运运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依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类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确认、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名义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实施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含海洋运输以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含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多式联运单据的分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可向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值地依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运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运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一般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余人后,该多式联运运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首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清晰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余方式表明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供应。

2、货物外表情况。

3、多式联运运营人的名称和首要运营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运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经双方清晰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阶段。

9、表明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1、多式联运运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2、如经双方清晰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含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有关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余表明。

13、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历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答应列为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余事项。

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假如多式联运运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依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的货物品类、标志、包数或者数量、重量等没有精准地显示事实接管货物的情况,或者无适当方法执行核对的,多式联运运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处及怀疑依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假如不加批注,则应看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情况的不错。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和保留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多式联运运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2、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运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3、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余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4、经发货人答应,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余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该种情形下,多式联运运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来说,该份单据应看为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1、假如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依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首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精准地显示事实接管货物的情况,或无适当方法执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做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依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

2、假如多式联运运营人或其代表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的外表情况加以批注,则应看为他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的外表情况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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