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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托人会计

外汇网2021-06-20 23:47:08 96
什么是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

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是财产信托会计的一个分支领域。破产案件中受托人(清算组)接受法院委托,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负责运营破产企业(若接受委托)的一整套会计程序。包含日常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破产受托人(清算组)会计的账务处理

企业宣布破产后,受托人(清算组)接管债务企业的资产,并负责处理这些资产,直接破半法院消除其责任为止。从接管资产起,受托人(清算组)就造成了受托责任。在控制债务企业的资产时,受托人(清算组)的监督下继续沿用旧账册。企业改组阶段继续运营的重整案件,继续沿用旧账,运用原会计制度较为恰当。假使沿用旧账册,就应依照“受托资产=受托权益”这一等式记录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资产应按原账面价值记录,并非是按预计可变现价值记录,这是由于在提出申请时可变现价值的预期存在着主观性。账上不用资产抵消账户,由于资产抵消账户在清算案件中不具故意义,而且应尽量简化账户记录。在承受了监督财产的责任后,受托人(清算组)应设置清算损益账户反应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利得、损失及清算费用;由受托人(清算组)发现的任何未记录资产或负债也记入该账户。为了区分接管财产时所包含的原始资产负债与受托阶段所获得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受托人)清算组在受托阶段所获得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应加之“新”字,以资区别。

若清算期较长,受托人(清算组)应定期向法院提交现金收支表、受手权益变动表(不得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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