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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外汇网2021-06-20 22:36:51 104

基本概念

外汇管理2007年中国贸易顺差情形

各国的经济条件和外汇收支情况不同,外汇管理规模和宽严程度也不相同。世界各国的外汇管理,大差不差可分三类:

1、实施严格的外汇管理。对贸易、非贸易收支和资本输出入都要制约,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大部分低收入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属于这一类。

2、实施部分的外汇管理。对经常性的贸易、非贸易收支不加制约,可以自由兑换和汇出国外,而资本输出入则受制约。一部分工业发达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少数经济情形较好的成长中国家属于这一类。

3、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制约极少。对贸易、非贸易收支和资本输出入都无制约。这类国家较少,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属于这一类。

中国情况

中国是实施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中国真正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从1993下半年开始酝酿的,执行外汇体制改革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的考虑:

外汇管理2007中国外汇储备

1、旧外汇管理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这些弊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持续深入,日益形成障碍中国经济发展的首要原因。如双重汇率制使外汇投机举动严重,产生大批的国家外汇流失,也不利于中国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利于理顺同一部分国家的贸易关系;外汇留成制度容易产生“一女二嫁”的重复运用,不利于中国外汇储备的宏观控制,也不利于企业运营核算等等。

2、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企业制度,财政金融等领域全面展开,并已高达了适当的深度,外汇体制改革的机会渐渐成熟。

3、中国坚定地推行对外放开政策,更深一步深化改革放开,使中国经济迈向放开型经济,而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与放开型经济的基本特质不吻合合.放开型经济的基本特质就是把国内经济融合到国际经济中去,许多地参与国际分工,使国内经济逐渐增多地融合到国际市场当中,使国内经济资源配置许多地与国际市场上的资源配置联系在一起,达到一体化。如此一种放开型经济必然要求本国货币逐渐变为可兑换货币。

4、通过外汇体制改革,加强国内企业,居民对本国货币的信心,防止资本外逃。从1979年实施对外放开以来,中国的出口有了较大的成长,但是出口所换取的外汇有很大一部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被截流在国外,不能回收到国内用于建设。另外还存在着通过进口多付汇方式或其它形式的资本外逃。这些现象对于中国经济建设非常不利.为此,通过外汇体制改革,清除不正常的资本外流的动机,使资本流出趋于正常化。

首要内容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12月29号公布的《有关更深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最近目标是达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的可兑换,其长期目标是达到人民币自由兑换。达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代表着取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对国际间正常的汇兑活动和资金流动不执行制约。

本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是一次强度很强的改革,归纳起来,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的内容:

外汇管理外汇收支

1.从1994年1月1号起,达到汇率并轨,取消人民币官方汇率,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该种新的汇率体制下,人民币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只在必要时给予干预和调控。

2.企业收汇,用汇制度改革.以往中国有采取的是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从1994年4月1号起,开始实施银行结汇,售汇制.结汇制包含两点内容:一是国内所有中资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国外劳务承包以及国外投资应调回国内的外汇利润,都要依照当日的外汇牌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二是国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国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所得外汇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帐户。售汇制也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一般贸易用汇,只要有进口合同和国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对实施配额,许可证或登记制的贸易进口,只要持相应的合同和凭证,就可办理购汇;二是对非贸易项目下的经常性支付,凭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国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办理购汇,非经常性支付购汇按财务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对向国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施审批制度然而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所需用汇贸易及贸易从属费,只要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自由办理支付,出口企业进口所需用汇胜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以及没有出口的企业用汇,依然需要外汇审批。外资企业可以直接运用外汇。

3.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首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达到对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以往在外汇资源的分配上仍有一部分依靠行政手段,即按指令性计划配给以官方汇率计算的外汇。这次改革在外汇分配领域取消计划审批,使全部外汇供求通过市场来达到,促使企业转换运营机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将首要运用货币,金融,利率,汇率等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完善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如此的调控体系将愈加科学,合理,规范,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4.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维持合理及相对平稳的人民币汇率。原来中国的外汇市场是以多地外汇调剂市场的形式存在,是初级的,分割的,有限度的外汇市场。当下将建立中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市场的主体是外汇指定银行,企业被消除在这个市场外,企业只能过与银行之间的外汇买卖来影响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首要职能是为各外汇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这个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从1994年4月1号起,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上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单价,每日发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根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程度规模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使各银行的挂牌汇率维持基本统一和相对平稳。

5.取消国内外币计算结算,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从1994年1月1号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国内外币计算结算,国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银行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运用逐渐兑回,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券也继续运用,也可凭本人护照及相关身份证件,按1993年12月31号的官方汇率兑换外汇,对原准许收券的国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券或存款,也按1993年12月31号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结汇。到1995年6月30号为止,外汇券兑换工作基本终结,市场上外汇券已基本收回,从1995年7月1号起,外汇券已停止运用,流通兑换。

外汇管理个人外汇收支

外汇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还包含加深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运营服务职能,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等等。

1994年至今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更深一步深化首要体当下两慷慨面:

(一)人民币达到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1996年11月27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宣称,从1996年12月1号起,中国不再适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过渡性安排,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施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是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兑制度方面应尽的一般义务,整体来说,包含三方面的义务;

首先,有关废除歧视性货币措施困难。废除歧视性货币措施有两层含义:第一,废除歧视性的货币协定;第二,取消复汇率制。所谓歧视性货币协定,是指两国之间签订的在贸易收支差额结算时运用特定货币的协定,该种做法盛行于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之间。以前中国也同很多国家签有这方面的协定,但是,伴随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放开的深入发展,中国已逐渐达到了多边结算的自由化,在对外贸易中已经不存在运用特定货币的协定.有关复汇率制,中国于1994年1月1号实施了汇率并轨,统一了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和人民银行的牌价,并于同年4月开设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从而又于1996年7月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银行结售汇,如此,在中国就形成了以外汇的供给和需求为基础的统一的外汇市场,汇率是在这个统一的外汇市场上由外汇的供给和需求的力量自行决定的,所以,中国现行汇率制度就是汇率的一元化,复汇率制已经形成历史。从以上两个方面看,中国已经不存在所谓的歧视性货币措施,符合第八条款的要求。

其次,有关支付自由化困难。所谓支付自由化,是指第八条款国在没有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答应时,不能对经常项目下的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资金转移实施制约.经常项目包含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三个方面。中国从1994年开始逐渐向第八条款国过渡,首先实施的是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的人民币可兑换,对外贸方面的支付制约已经废除,进口企业只要持有效的进口凭证,就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进而满足支付的需要。从劳务收支来说,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修订并发布了《结汇,售汇制度及支付管理规定》和《国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等一连串旨在达到包含劳务收支以内的经常项目下的支付自由化,从这些新法规看,中国劳务收支下的支付制约已基本取消,符合第八条款的要求。尽管在居民因私用汇方面还存在着适当的数量制约,显著的例子是,对出国旅行者的用汇实施数量制约等,但是,这并没有会组成中国形成第八条款国的阻碍。日本在1964年4月形成第八条款国时,对居民出国旅行也存在着用汇的数量制约,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导致以日本应早废除制约为条件,允许其临时保留该制约,与日本每人500美元的限额对比,作为低收入国家的中国规定每人可携带1000美元出境,依旧比较宽松的,诚然,从发展趋势来说,理应逐渐废除这方面的制约。

最后,有关本币可换性的义务。第八条款国不仅要满足居民用汇的需要,在经常项目下允许居民把本币兑换成外汇,而且务必具有保持本国货币对外兑换性的义务,即对基金组织其它成员国持有的人民币余额,务必允许随时兑换成外汇。中国形成第八条款国之后,代表着达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兑换性以及外汇支付的自由化,即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无论用外汇依旧用人民币都可以自由地执行支付,所以,在以人民币支付时,对非居民收入的人民币,就务必允许非居民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所以,达到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的真正含义是,对非居民的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达到自由兑换。唯有这样,人民币才可形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认可的可兑换货币。这一点,在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6月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对外车驻华使领馆收取的人民币签证费允许其兑换成外汇并汇往外国。

(二)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渐渐放宽

中国作为一个低收入国家,资本项目还处在相对管制水平,从资本项目具有分析意义的43个子项来说,中国资本项目放开情形分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严格制约的子项有6项,占13.9%。首要包含非居民在国内买入,卖出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在国内买入,卖出和发行衍生工具,居民向非居民供应个人贷款,非居民向居民供应个人贷款等。第二层次是有较多制约的子项共18项,占41.9%,首要包含涉及买卖股票,债券,集体投资类证券及其余有关证券的子项12个,以及居民在国外买入,卖出和发行衍生工具,居民在国外买入不动产交易,居民向非居民供应礼品,捐赠,遗赠和遗产,外国移民在国外的债务结算,移民向国外的转移资产等子项。第三层次是较少制约的子项有11个,占25.6%,首要包含居民在国外买入,卖出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与非居民间相互供应金融信贷,担保,保证和备用融资便利,对外直接投资,非居民在国内买入,卖出不动产交易以及博彩和中奖收入的转移等.第四层次可兑换的子项8个,占18.6%,首要包含居民与非居民间相互供应商业信贷,对内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清盘,非居民向居民供应礼品,捐赠,遗赠和遗产,移民向国内的转移资产以及非居民雇员的积蓄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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