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布、清算和清偿程序。广义的破产程序还包含和解和整顿、破产责任的追究等程序。
企业破产的程序
依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首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要求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实行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但对于下方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则不适用破产程序: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巨大关系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资助或采取其余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获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间通知债务人并公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该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该在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表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而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看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相关债务供应担保的(包含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余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该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间转告相关当事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相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余民事实施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二分之一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精准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务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觉得应对该企业执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促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执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胜过两年,且阶段不得发生下方几种情形:(一)不实施和解协议的;(二)财务情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结束的;(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布之日的阶段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卖出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早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举动。经历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该结束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给予公告。否则,法院应该宣布该企业破产,从新执行债权登记。
(五)破产宣布与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宣布企业破产以后,应该在15日间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士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执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布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获得的财产及其余财产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执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当前还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余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够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依照比例执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执行清偿,但假使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行无效举动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但是,企业利用破产、兼并、转制等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一部分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的犯罪举动被揭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一再撰文要求全国各法院严格规范审理破产案件,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处理当前情形向下突破产不规范现象,它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给予了较完整的审理程序,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注重了与国际惯例的统一。但是,建立新的《破产法》依然是必要的、急切的,笔者觉得,新法在适用规模上等方面会有较大击穿,而且应该与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相统一,譬如: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或许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人的个人等。
破产程序的特点
与其余民事诉讼程序对比,破产程序有下方几个特点: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又是处理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2)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和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破产程序是受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开始的,并非是基于原告的起诉。
(3)破产程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存在。由于破产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分配不公现象。假使只有一个债权人,则不会显现上述情形,也只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了。
(4)破产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破产程序实施一审终审制首要是为了赶紧终结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破产程序的起步
依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答应受理后,可起步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够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假使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答应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往上一级法院上诉。
破产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结束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行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受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最结束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结束,有三种情形:
(一)破产企业经历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得到恢复,进而依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该结束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够支付破产费用,再执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结束,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布结束。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进而高达了破产程序的实行目的。在该种情形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