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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

外汇网2021-06-20 21:00:23 149
简介

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料价值。首要是在固定资产丧失运用价值以后,经历拆除清理所残留的、可供卖出或利用的零部件、废旧材料等的价值。

固定资产残值在会计科目中,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对其执行核算。事实收回的残值,借记“原材料”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时,一般先扣除预计残值,然后确定折旧率。从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扣除预计残值后,再加之预计的清理费用作为应提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将来的残值一般采取预计净残值率数值的办法来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的规定

(1)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预期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在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2)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相关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依据税法实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预期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该不差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准许。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运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部分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运用年限终结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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