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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

外汇网2021-06-20 19:51:55 161
什么是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同意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士离职,并停发薪资的劳动法律举动。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国家劳动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年6月 11日下发了《有关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困难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胜过二年。停薪留职阶段,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助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士在从事其余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差于本人原薪资的 20%。停薪留职阶段计算工龄。

有关停薪留职的部分规定

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原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答应,可以按辞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在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0号批转省劳动厅《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相关困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号)。通知清晰规定:对“停薪留职”人士,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实施,企业无法安排职工职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消除劳动合同。1999年5月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有关条目

停薪留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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