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受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运营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所以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2001年11月27号,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或有事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分析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或有性及其证实、计量和披露。 简述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以往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给予确认;或以往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牢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务必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或有负债是由以往的交易或事项造成;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未知性;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将来发生的事项确定;第四,现时义务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很难预计。从保险公司的事实情形来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负债原因
保险责任准备金
种类
依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造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或许完全相符,由于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1月1号起至同年12月31 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所以,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务必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有关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表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很难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期间的积攒形成适当的范围。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含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所以,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因为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事实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依据纯保险费计算积攒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没有考虑保险业务运营的事实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事实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事实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支出情形,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依据当时事实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受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运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务必单独留存。 3、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规定,为了更深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增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消解保险业风险,本条第一款对各类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了规定,而不仅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做出规定。 证实
依据新制度规定,假使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同期符合下方条件,企业应将其证实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受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计量方法
依照新制度规定,符合证实条件的负债应该计量,其金额应该是清偿该债务所需开支的最佳预期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该证实,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困难。实际上,当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已有适当的计量方法。诚然,受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批的如果、经验报告和贴现率,产生会计人士很难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靠保险精算人士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执行计量。所以,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没有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明显特色之一。披露
依照新制度规定,符合证实条件的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应。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依旧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证实条件,因此不予反应。但如前所述,既然责任准备金作为一项特殊的“可证实的或有负债”,所以在会计报表中依旧应当单独反应。同期新制度还规定,假使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造成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该表明理由),以及得到弥补的机会性。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予披露。对于责任准备金,它是应付将来不确定事件的预案,尽管它不是现时的责任,但是将来一旦发生赔付责任,将令致使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对于责任准备金,不仅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应出来,而且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执行披露,其内容首要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期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取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表明(运用的贴现率及确定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取的首要精算如果等。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含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亦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保险合同执行明细核算。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证实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执行足够性试探,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事实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早消除的,应按有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http://stock1.jrj.com.cn/news/2008-04-29/000003595861.html2、http://www.taxchina.com/fgsy/2003-11/28/cms129685article.shtml3、http://www.easyfinance.com.cn/article/knowledge/NEW-Accounting/7239.htm4、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baoxian/42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