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中国的金融税制首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依据现行税法,中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首要征收运营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运营税的税基为计税运营收入,包含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之运营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运营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期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余税种。
首要困难
一、整体税负偏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表明,2000年中国商业银行的总的税负水平(应纳税额占其总收益的比重)为69.71%,税负水平显著好于其余国家。
1.运营税
(1)从与其余行业的比较看,金融保险业的运营税税率5%,显著好于同行业实施3%税率的交通、建筑 邮电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税务测算显示,2OO3年中国金融保险业的运营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 不仅好于其余行业的运营税税负水平。也好于4位的运营税平均税负水平。另据资料统计,2003年度,中国农业银行共达到运营收人562.9亿元,净利润19.2亿元,却缴纳运营税金及附加48.4亿元;2004年度, 中国工商银行达到运营收入1266.9亿元,达到净利润23.1亿元,却缴纳运营税金及附加82.3亿元。以上报告可见,银行所缴纳的运营税税金都远好于其得到的净利润。
(2)从国外情形看,中国的运营税税率也处在高水平。为降低税收对金融的负面影响,国外一般是少征运营税或者是征收登记税、印花税等其余税种,而且税率也很低,如韩国金融业运营税率仅为O.5%;欧洲各国则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花税或登记税;德国、意大利只对部分业务征收运营税。
(3)从征收环节看,运营税是按运营额全额征税,并非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升值税那样只对升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升值税额并没有能得到扣除。对金融业征收运营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升值税,事实上金融业承受了运营税和升值税的全部负担。另外,运营税税基还包含收取的价外费用,所以一部分事实并没有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纳入税基征收运营税。
另外,中国中资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贷款的呆账、坏账增多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所以金融业的高税负对金融发展特别是国有银行的成长十分不利。
2.所得税
(1) 国际上尤其是中国周边的成长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广泛呈现下滑的趋势。中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尽管稍低于一部分经济发达国家,比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施15%—39%的超标累进税率。但是,已经好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低收入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好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而且,多数国家对于包含证券交易利得以内的长期资本利得,一般区别于普通资本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于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依照广泛所得征税
(2)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较少和扣除标准不合理,间接提升了金融业的人工成本,致使企业所得税事实税负较重,进而影响其竞争力。中国现行税制对很多开支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薪资开支、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开支、坏账准备的提取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制约过多,尤其是金融业受于本身的行业特点,扣除标准低,如金融业的雇员薪资开支和坏账损失显著好于其它一般行业,但税前扣除去与其它行业一样。进而加剧了金融业所得税的事实税负。再者,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O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依照相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运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可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运营风险的要求。
二、税收政策不统一
中国对内外资商业银行一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外资商业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较为显著。致使中外资银行在事实税负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异。
1.税率不同
中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因为特区内的运营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准许的其余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人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胜过1000万美元,运营期在lO年以上的,其运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2.税基不同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薪资、职工福利费、捐赠开支、业务招待费、利息开支、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进而产生两者事实税基上的差异。比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好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应不差于原价的lO%等。
3.制约措施不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刨去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国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因为中国国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获得的利息以不好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此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运营费用。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商量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策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比之下,中资银行的运营成本显著好于外资银行。
4.优惠政策不同
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长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余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O%税款。另外,在其余税种方面,两者交缴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税制设计不合理
1.税制设计简单
中国现行的金融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很难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比如,“离岸金融业务” 是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位,其特点是“两头在外”,从国外吸收存款,向国外贷款,受于该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给予扶植。但是,中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差不多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这会制衡离岸金融业务的成长。
2.税收征管制度有待健全
中国金融税制仍有待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一部分概念和规定需做清晰的界定,以降低偷税、逃税的途径。比如。税法没有限定自有资金的运用规模,受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运营税,国内外资金融机构就有机会将自有资金存放联行。获取利息而无需缴纳运营税等,产生国家税收流失,其它如外籍雇员实物报酬和事实待遇的扣除、总行管理费的分摊、与联行业务往来、资本性开支与运营性开支等有关规定都有待更深一步清晰和完善。另一面,伴随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世界金融网络交易迅猛发展。从中国来说,伴随外资银行的增长,网络交易势必形成金融交易的首要方式,但是中国的金融网络交易税务征管系统还处在待建阶段
3.金融机构问往来没有全部纳入运营税征税规模
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依照现行税法,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运营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含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的利息,事实上也是一种贷款举动,也是金融机构的运营收入,对其不征税,是致使部分银行资本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运营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很难充分发挥这类资金的效益。
4.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仍未确定
现行税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余金融衍生工具能否征税没有规定。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相继显现,现行税制的一部分方面已不适应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形。对一部分新保险品种的征税困难还没有清晰的政策取向,如: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模,这与银行积蓄利息所得要纳税对比,显得不够合理。
改革建议
伴随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税收征管的增强,近年税收收入也增长较快。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OO4年全国税收总收入比2003年增长了5252亿元,这也为金融业税收的减负给予了空间。对于具体的改革措施,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逐渐减弱金融业运营税税负
对于核心金融业务。在2003年后税率连续每年减弱1个百分点,直至零税率:对于其它金融业务。税率逐年递减到2%-3%,银行业运营税率可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渐减弱,直至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同期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依照利息差收入征税,如此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升银行的资金利用率,有助于内外资银行在与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内外资金融企业应当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包含相同的计税根据和税率,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此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公平竞争。在税率方面,建议适当减弱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施15%、20%、25%的三级超标累进税率。此外,税前的扣除项目应该依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该修改。原则上,与企业运营相关的开支和费用都应该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坏账核销标准应该适当放宽,以加强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优化税制,规范化设计
税收优惠按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对一部分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成长。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运营税率,予以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国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好于同业拆借利率执行扣除等等。同期对这些概念和规定做出清晰的界定,杜绝偷税逃税漏洞,为税务部门增强税收征管供应法律根据。
四、对金融机构间往来收入课征运营税
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往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都很大,部分银行甚至已逾过50位,对金融机构运营收入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包含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征收运营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此做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有利于发挥这类资本的效益,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
五、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运营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租赁的歧视.允许租赁公司贷人的本币利息开支同外币利息开支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时冲减租金收入。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应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二是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愈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或许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人个人所得税征税规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