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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外汇网2021-06-20 17:57:29 142
什么是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受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形成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运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在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困难上,按人或其余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得到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一般可得到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首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开支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得到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一般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诚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一般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而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一般需供应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尽管比较少,但受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重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看,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受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运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受对普通合伙人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转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制约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批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供应基金的财务报表,供应相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形的数据,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广泛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能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举动标准,通过此举动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含有限的忠诚义务与审慎义务。依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务必约束自己的举动,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在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矛盾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本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矛盾的地位。审慎义务首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举动以及有意渎职或违法的举动。审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消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减弱。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审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或许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举动,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或许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举动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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