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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

外汇网2021-06-20 01:33:18 123
什么是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后,根据其获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执行追索的权利。

与最初追索权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规模不同,再追索权要求前手清偿的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具体包含:一是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二是自己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相关金额给自己之日阶段的利息。该利息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实施。三是再追索权人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

再追索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务必向被追索人出示票据,供应婉拒证明或相关部门以及自己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假使再追索权人不能出示票据和相关的证明,被追索人有权婉拒承受票据责任自此可见,再追索权人一定要妥善保管收进的票据和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以便于行使其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看,其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进而使自己从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2)在执行再追索时,也要求所根据的票据为完备且无瑕疵的票据,而且,对再追索的义务人力争权利的时效阶段,应属仍未届满。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困难: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余人因清偿追索而得到再追索权执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受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阶段。再追索权的时效阶段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执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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