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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

外汇网2021-06-20 01:32:35 164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适当的合法理由给予对抗,并依此而婉拒履行票据债务,称之为票据抗辩。婉拒履行票据债务的合法事由,称之为抗辩原因或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婉拒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梳。在票据关系的权利义务中,支付请求权、追索权等,是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票据抗辩权,则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

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自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受于该抗辩的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个“物”自身,因此称为对物抗辩;受于该抗辩的事由对一般持票人均可以提出,因此又称为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对物抗辩是一种效力较强的抗辩,不管持票人获得票据时为好意意或恶意,均可与之相对抗,因此,一般觉得对物抗辩妨碍票据流通的机会性,力争尽或许缩减对物抗辩的规模,以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

依抗辩发生原因的不同,对物抗辩可以分为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三类。

1、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

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上所存在的一定记载内容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受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均依票据上记载确定,因此,票据义务人诚然也依票据记载履行义务。当依票据上记载可不履行义务时,即能提出抗辩力争。在一般情形下,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力争。

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票据要件记载的抗辩,也称为票据举动形式的抗辩。这首要是在票据欠缺法定必要事项的记载时,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致使票据无效时,票据义务人据以提出的抗辩。

(2)背书不接连的抗辩。在背书记载不接连的时机,持票人不能以此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票据义务人即可提出抗辩。

(3)票据仍未到期的抗辩。票据上所载付款期仍未来临时,持票人假使请求付款,票据义务人得提出抗辩。

(4)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票据上已清晰记载其债权已清偿,或者记载已抵销、免除或提存时,该票据债权即为消灭,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5)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遗失而经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依法执行除权判决后,该票据即丧失效力,任何人均不得依该票据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本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在一般情形下,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方可力争。

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的伪造即举动人签名的伪造,受于该签名系由伪造者所为,而非被伪造者所为,因此,签名被伪造者对票据不负任何责任,得提出抗辩。票据的变造即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在票据变造前签名者,仅依变造前的票据记载承受责任,对于变造后的票据得提出抗辩。

(2)无举动能力人的抗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其不具备票据举动能力,不能独立地为有效的票据举动,因此,对于无举动能力人所为的票据举动,得力争无效而提出抗辩。

(3)无权代理的抗辩。对于他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理本人所为的票据举动,本人就该票据不承受任何责任,可提出非为本人而为的抗辩。

3、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

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虽曾存在,但基于某种情形已归于消灭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在一般情形下,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也只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力争。

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在法律规定的票据时效已经来临时,票据权利人不得再依票据而力争权利,而票据义务人亦得就此力争抗辩。

(2)票据债务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在票据权利人应履行适当的保全手续,才以促、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的场合,比如持票人须在规定的阶段内作成婉拒证书,才可保全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场合,票据权利人未能履行该保全手续时,即丧失其权利,而票据义务人得所以力争抗辩。

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抗辩。受于该种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基于票据自身发生的,因此称为对人抗辩;受于该种抗辩仅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相关,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力争,因此又称为相 对抗辩或主观抗辩。

与对物抗辩对比,对人抗辩的规模相对地较为普遍,只要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适当的抗辩事由,即可以力争抗辩。在对人抗辩上,只有一点制约,即仅可对相应的当事人力争抗辩,而不得对好意第三人力争抗辩,这称为对人抗辩切断。作为对人抗辩切断的例外,承认对恶意第三人得力争抗辩,即所谓恶意抗辩。

依抗辩发生原因不同,对人抗辩可以分为原因关系抗辩、特约的抗辩、票据举动抗辩、无权的抗辩四种。

1、原因关系抗辩

原因关系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所存在适当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即使票据是无因证券,但这导致就不存在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来说;在存在着原因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而提出抗辩。

原因关系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为不法原因,比如为财博债务的时机,作为直接当事人一方的票据债务人,得向作为直接当事人另一方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已消灭时,也可以提出抗辩。

(2)对价未受领或者已执行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给付了相当于票据所载金额的时机,即可以此提出抗辩。

2、特约的抗辩

特约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适当的特约而发生的抗辩。当事人之间的特约一般为原因关系以外的适当的事实。比如,约定不负担票据债务或者分担票据债务,约定单纯为融通资金而发出票据,约定由持票人对空白票据执行适当的补充等等。在相关当事人违背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义务人得依相应的特约而提出抗辩。

3、票据举动抗辩

票据举动抗辩是指因票据举动不成立、无效或者撤消而发生的抗辩。诚然,该种票据举动不成立、无效或者撤消的抗辩理由,仅存在于特定的票据举动人和与其相对的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比如,在举动人意思欠缺时,可以力争票据举动不成立的抗辩;而在举动人票据举动瑕疵时,则可力争票据举动无效或者得撤消的抗辩。另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之间,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滥用代理权或代表权的情形时,也可以力争票据举动无效的抗辩。

4、无权的抗辩

无权的抗辩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权限而发生的抗辩。该种抗辩,得由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持有人力争。持票人就票据债务不存在任何权利,即持票人为无权利人,比如,持票人系窃取、冒领、拣拾票据的人,在该种情形下,持票人就票据债务诚然不存在任何权利,应为无权利人。对于无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诚然可以力争无权的抗辩。另外,在持票人受领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领能力欠缺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力争无权的抗辩。

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对于票据抗辩规定了适当的制约,这就是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对物抗辩来看,受于其是基于物即票据本身的原因此发生的抗辩,得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力争,因此,不存在抗辩的制约。而对于对人抗辩来看,则存在着适当的制约,即仅得对存在着抗辩事由的直接当事人方可力争,而对于非直接当事人则不得力争,即发生所谓抗辩切断。但是,在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获得票据时为恶意或有巨大过失时,则不发生抗辩切断,仍可力争抗辩,这就是抗辩切断的例外,即所谓恶意抗辩。

票据抗辩制约

1、抗辩切断

抗辩切断是指在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执行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跟随而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也称为抗辩消除。规定抗辩切断制度的目的,首要在于使票据权利受让人与其前手的法律地位相脱离,保证其作为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进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日间瓦《统一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出票人及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基于人的关系所发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这就是抗辩切断的法律根据。抗辩切断一般包含两种情形:第一,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一般情形下,对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一般情形下,对出票人抗辩切断仅存在于汇票关系中。第二,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诚然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对任何前手均发生对人抗辩切断,不发生累积性抗辩效果。

2、恶意抗辩

票据法上规定不能作抗辩事由的目的在于保护票据好意持有人的权利,假使持票人获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或有巨大过失,则票据法对之不予保护。票据的获得应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恶意抗辩,指的就是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有恶意或有巨大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执行的抗辩。

比如,甲因一项买卖而签一张票据给乙,后该买卖消除,甲诚然可以买卖消除为由对抗乙,假使丙知道甲、乙之间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该种抗辩事由,还依然接受乙对该票据的转让,则丙对票据的获得属恶意获得,甲所以可以同乙的买卖已经消除为由对丙执行抗辩。假使持票人在获得票据后才发现其前手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则该持票人对票据的获得不属于恶意获得之列,票据债务人不能对之执行抗辩。

应当注意的是,假使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间接前手而非直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那么即便持票人在获得票据时知道该种抗辩事由的存在,债务人也不能以之为由对抗持票人。

比如,甲因一项买卖而签发一张票据给乙,后该买卖消除,甲诚然可以买卖清除为由对抗乙,但乙已将此票据转让给丙,丙在接受此票据转让时不知甲、乙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且为之付出了对价,接受票据后丙又将其转让给丁,即便丁接受票据时知道甲、乙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甲也不能对其执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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