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被害人以及其余依法拥有请求法院证实刑事责任能否存在和适用刑罚权对犯罪执行惩罚的团体或者个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对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执行证实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举动。
提起诉讼的条件及程序
(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
2、有清晰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证明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凭证(如身份证、运营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
3、证明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材料(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能委托国内的律师)。
以上2、3项如有涉外、港、澳、台华侨原因,须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等有关手续。
4、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失等事实的凭证(如合同、已付款证明等)。
5、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凭证(如借据、收货单,结算单等)。
6、支持原告诉讼力争的法律根据。
7、证明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的凭证材料。
(三)向法院供应的凭证材料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分类编撰目录;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单表明;书证材料须装订整齐并编注页码;物证和视听材料,要以证物袋装好。
(四)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往上诉法院预交二实受理费即可。申请实施,提交由本院作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实施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律规定由该法院实施的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施的债务文书、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举动以及生效证明即可获立案受理。
我国起诉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起诉制度有下方首要特点:
(一)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现代社会,刑事犯罪侵犯的合法利益具有普遍性的特点,特别是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了相关的个体权益,而且首先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加上犯罪的侦查和起诉日益复杂,公民个人一般很难担当,同期刑事起诉需要客观冷静,需要把犯罪的轻重、社会影响、被害人的利益、犯罪人本身利益等多方面情形综合起来加以考虑,并站在公正的态度依照统一标准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所以,现代各国广泛以代表国家和代表公益的检察官提起公诉,作为刑事起诉的首要形式,只允许对少数案件实施私人起诉。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受着追诉犯罪的职能。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利益而且需要采取专门侦查手段的刑事犯罪,采取公诉程序追诉;对于那些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的轻微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由被害人采取自诉程序追诉。1996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规模,但仍贯彻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该种分工,有助于国家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追诉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也有助于发挥公民个人追诉犯罪的积极性,使那些轻微的犯罪案件得到更及时更适当的处理。
(二)公诉与自诉互为救助人民检察院一般只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比较复杂而需要采取侦查手段的刑事案件依照公诉程序执行追诉,但是,当某些可以采取自诉程序追诉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缺少原告人,而又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如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受于某种原因不敢控告或者不能控告时),为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人民民众、社会团体或相关单位提出控告后,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公诉程序执行追诉,这就弥补了自诉的不足。另一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举动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直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意在处理某些情形下公民告状无门的困难,弥补了公诉的不足,增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三)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起步、专门行使、不受司法监督在其余一部分国家,公诉权或许承受其余机关或组织的制约和分割。如在美国,大陪审团对刑事起诉有适当的决定作用。在法国,对于检察官觉得应该提起公诉的重罪案件,务必提交上诉法院审查庭又一次执行审查,并由审查庭最后决定案件能否应该起诉。即便在实施检察官起诉独占的日本,作为一种例外,对个别案件,也设有准起诉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允许相关当事人在不服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时,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经审查可以做出交付审判的裁定。但依据我国法律,人民检察院是唯一有权行使公诉权的专门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其余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
(四)公诉机关兼行法律监督职责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院在行使公诉权过程中,同期也行使着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并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的审查,就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所做出的能否起诉的决定,既是认定被告人能否有罪,能否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也是对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的事实和所作结论能否正确、合法的肯定或否定评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不仅是控告犯罪,确认犯罪,还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合法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所以,可以说,公诉和法律监督是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检察机关执行公诉、追诉犯罪的过程,也是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起诉的意义
起诉的意义有下方几点:
1.发动审判程序。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处在侦查和审判之间。提起公诉阶段的活动,既是对侦查工作的审查,又是审判活动的预案,起着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2.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履行方式。 3.起诉制约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规模。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的确立使法院审判规模受起诉规模的制衡,即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务必维持审判与起诉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