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是票据法中一个重要困难,票据瑕疵既包含违法举动,也包含合法举动。所谓票据瑕疵是指有影响票据权利效力的原因存在,致使持票人在达到票据权利的过程中承受妨碍或影响。
票据伪造和变造是票据瑕疵的首要的两种表现形态,都属于违法举动,对于伪造和变造的法律后果,不能依照民商法的原则去处理,所以,研究票据瑕疵困难是十分必要的。其中票据瑕疵又可分为形式上的瑕疵和实质上的瑕疵。前者如出票人签发票据时附条件、票据上大小写金额不一、出票人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不接连等;后者如票据被伪造或变造等。
票据瑕疵的种类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适当的困难,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运用。票据瑕疵种类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
一、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执行票据举动。受于票据举动可以分为基本票据举动和附属票据举动,相应地,票据的伪造也可分为基本票据举动的伪造和附属票据举动的伪造。
基本票据举动的伪造被称为票据自身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做出票举动;
附属票据举动的伪造也被称为票据上签名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的名义作除出票以外的票据举动,如假冒他人名义背书为背书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承兑为承兑的伪造。
组成票据的伪造务必由伪造者将被伪造者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而且伪造者不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可见票据伪造不同于无权代理,组成无权代理务必由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及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上。受于被伪造者未签名于票据上,所以他不承受票据责任,持票人只能依据民法、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受于票据举动具有独立性,所以票据的伪造并没有影响票据上真空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变造
票据的变造,指的是没有更改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举动。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债务内容的更改,如到期日的更改,付款地、付款人的更改等。票据的伪造只能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组成票据的变造务必由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务必是更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否则不组成票据的变造。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变造的内容不同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假使变造的是其余事项的,票据依然有效,此时在变造以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以前依旧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以前签章。
三、票据涂销
票据的涂销,指的是对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余记载事项给予涂抹或以其余方式给予清除的举动。比如,持票人将票据上背书人的签章涂去,恐会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举动。不论票据上经涂销后的记载事项能否能够辩认,都不影响票据涂销的成立。若票据经涂销后,从外形上辩别不出其为票据,则不属于票据的涂销,而属于票据毁灭,发生票据丧失的效果。
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尽管均为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两者有显著的区别:首先,票据的涂销务必由有涂销权的人所为,而票据的变造则是由没有更改权的人所为;其次,票据的涂销仅仅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清除,不增长新的内容,而票据的变造既可以清除以前的记载事项,又可以增长新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没相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但在票据实务中经常有票据涂销显现,从平稳票据关系、维护票据信用的角度出发,应该承认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