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买入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期也买入其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而且把买方买入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买入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在该种情形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tyingproduct),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被搭售品(tiedproduct)。搭售举动往往是被消费者或者买方所厌恶的举动,但它们并没有总是违法的举动。由于在市场交易中,卖方或许会出于各种动机执行搭售。比如,出于产品的完整性,销售商常常会将鞋子和鞋带一起卖出,即使这两种产品完全是值得分开销售的。如此的搭售举动不仅可以节约销售时间,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类型
(一)显性搭售和隐性搭售
前者指卖方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方务必同期买入其他商品,该种搭售安排表达非常清晰,不生歧义,民众一看就知;后者指卖方在销售一种商品时,尽管没有直接要求买方务必同期买入其他商品,但是规定“买方将不从其余任何提供商那里买入那种商品”,该种搭售安排比较隐蔽,但效果却与前者相同。
(二)契约式搭售和事实搭售
前者指清晰以契约方式固定下来的搭售安排;后者指尽管没有搭售契约,但通过一连串事实可以推定搭售存在。实践中,最首要的两个事实是“卖方的强迫”和“买方的不愿意”,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买方在买入第二种商品时是“不情愿的”或者是卖方“强迫”的结果,就可以认定搭售实际上存在。
(三)封闭式搭售与放开式搭售
前者指卖方要求买方务必同期买入第二种商品,才愿意销售第一种商品。也就是说,假使买方不买入被搭售商品,卖方就婉拒销售搭售商品;后者指在搭售合约中有“特惠路线”条款(pferentialroutingclauses),即当竞争者所供应的被搭售商品在品质上和价格上与卖方所供应的被搭售商品相同期,卖方有优先交易的权利。比如,北太平洋铁路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规定:当他供应的运费与那些竞争者的运费相同期,其土地的承租人在运送产品时务必要通过他的铁路线运输。规模
搭售涉及的被搭售商品的规模非常普遍,除了常见的物(包含有形物和无形物)外,仍有下方几种:
(一)服务(劳务)
比如,在欧盟委员会1988年处理的英国食糖公司案中,英国食糖公司凭借其优势地位,要求买入其食糖的客户一律要接受其供应的送货服务,以收取运输费。否则,不予提供食糖。欧盟委员会觉得,送货服务是一项独立的和附属的业务市场,完全可以由其余企业来承受。英国食糖公司将销售食糖与供应送货服务强行捆在一起,剥夺了客户自由选择送货商的可能,是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举动。
(二)信贷(货币)
比如,在美国的一部分著名汽车融资案中,汽车制造商一般拥有一部分财务金融公司,甚至是银行。顾客在买入汽车时,一般被要求向该汽车制造商之附属金融机构,或与该汽车制造商关系不错的银行办理融资事宜,受于这一类的搭售案件对于市场竞争具有很大程度之影响力,美国法学界将其称为“全线控制契约”(full-lineforcing),诚然也被觉得是违法举动。
(三)有价证券
英国《法院和法律服务法(1990)》就涉及此困难,它规定,在居民办理私有财产抵押时,禁止服务部门搭售保险单。先决条件
搭售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务必是性质上相互独立的而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原则上,发生在两个非独立商品间的销售举动是不符合搭售的定义的,更谈不上违法困难了。在大部分情形下,是不是两个独立商品比较容易处理。比如,左鞋与右鞋就不是一个独立商品,它们仅仅是独立商品鞋子的构成部分;还比如,汽车是一个商品,附在上面的汽车轮胎就不能被觉得是值得与汽车相分离的独立商品。但是,商品之间的不同性质并没有总是泾渭分明的。在一部分诉讼中,有关一种商品的性质以及这个商品能否具有独特的性质就有很大的争议。
以普林西比诉麦当劳公司一案为例。麦当劳公司是一家从事特许运营的快餐公司,他要求所有的加盟店(被特许人)务必在承租他所有的房子的情形下才允许营业。普林西比觉得,麦当劳公司从事的特许运营其核心要素在于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运营管理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运用,并非是出租房子。据此,麦当劳公司出租房屋的举动是一种搭售安排。法院觉得,象麦当劳如此的现代特许权人供应给被特许权人的是一种完整的运营管理方案,他聘用求职各行各业的人派他们到他的管理学校去学习各种技能,从烤汉堡包到作金融计划,学成后派他们到各个特许加盟店去工作。特许加盟店在营业以前,要经历专家的严格市场调查并挑选最好位置。营业后,特许权人每年几次派人去各加盟店调研而且同每个被特许权人商讨运转过程中的优缺点。该种大量的监管与控制对被特许权人也是有好处的。
简单地说,现代被特许权人不只有权运用商标,而且仍有权形成能保证他们成功的商业体系的一个部分;假使把一个特许协议仅仅看成是商标的运用许可一般是错误的。基于上述事实,民众觉得,正确的调查不是诉称的被搭售商品在公众心目中是不是与特许权人的商标有联系,而是在于它们是不是整个特许运营体系中的内在构成部分。假使是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那么,在法律向上瞧,它们是一个商品,因此不存在搭售。在本案中,麦当劳公司与众不同的建筑物与其商标有联系而且是专家选定的为了保证成功的特许运营模式的一个部分,所以其要求被特许人承租房屋的做法不组成搭售,是一种合法举动。目的
1、“借鸡生蛋”(Leverage)。如果一家企业垄断了产品A的销售市场,而产品B的市场却是竞争性的。在销售产品A的同期搭配销售产品B,企业就可以利用杠杆作用从而去垄断另一市场。简言之,即厂商利用其在搭售商品市场之独占地位,以获取其在被搭售市场之二次性独占地位,故又称“二重的独占理论”。
2、制造进入壁垒。假使产品是搭配卖出的,就或许使竞争者认为很难单独进入其中任何一个产品市场。如此,事实上就制造出了一种人为的进入阻碍,进而继续维持原有企业的有利地位。比如,于中央处理器(CPU)之电脑市场具有独占地位之A厂商,限定其买入者于买入CPU之同期,须一同并购置A厂商所生产之终端记忆卡(CPU之辅助品)。如所以使生产同类终端记忆卡之他厂商被逼退出市场时,对于欲打入CPU市场之潜在竞争者B,即或许无法获得终端记忆卡之提供管道,且如欲自行生产之,又受限于资金、技术等原因而不许,故B或许因此打消进入CPU市场之念头。
3、价格歧视。搭售是通过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增长利润的便利方法。其道理可用传统的复印纸和复印机的例子加以表明。复印机一般按统一价格卖出。假使能够强迫复印机的买主从复印机的卖主处买入全部复印纸,那就可以依据复印机的运用力度对复印纸实施歧视价格。尽管买入复印机时支付的单价是相同的,但假使可对复印纸收取高价,则卖方就可以通过价格歧视许多获利。
4、逃避价格管制。如果政府对钢铁实行价格管制,而且管制价差于供需相等时形成的市场出清价格,后者比前者整整高了5美元。厂商避开价格管制的办法是一边按管制价销售钢铁,一边又规定买入钢铁的顾客务必同期买入价格为5.25美元而生产成本仅0.25美元的铅笔。如此,厂商即保持了钢铁的市场出清价,同期又没触犯价格管制。
5、推销滞销商品。在二战中,一部分酒类批发商就曾强迫那些期望买到各种紧销的威士忌酒的顾客在买威士忌酒时同期买进若干箱的糖酒或干酒。
6、得到范围经济。当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在功能上有联系时,那么捆绑销售可以节约销售成本。比如,一家生产复印机的公司同期也提供墨水、纸和零配件,假如三种产品捆绑销售,既可以降低运输成本,还可以减弱价格。
7、暗中予以价格折扣。比如,寡占情形下一家寡头厂商想瞒过对手秘密地予以价格折扣,它可以以寡占价格销售某种产品,但同期向买入者以非常低的单价销售其他产品,进而避免了任何让人担忧的报复性削价。
8、控制品质,维护搭售商品的信誉。比如,柯达公司声称,顾客买了柯达胶卷后要拿回到柯达公司冲洗。柯达此举是实行了搭配销售,他如此做的理由是不相信其余的照片冲洗商能如柯达公司一样娴熟地冲洗柯达胶卷。试想假使其余冲洗商冲洗不当致使冲洗效果不好,消费者搞不清楚是胶卷的困难依旧冲洗的困难,有机会今后就不敢再买柯达胶卷了。作用
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搭售商品也或许是出于维护商品声誉的考虑。比如,他们在卖出机器或者设备的时机,尤其是卖出高科技产品的时机,常常要求买方一并买入他们供应的零部件或者辅助材料。一般来看,该种做法是合理的,由于这有助于产品的安全运用,或者有助于提升产品的寿命,进而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有时候,搭售商品也是生产商的一种销售策略。比如,生产商为了推销一种新产品,或许以较低的单价把新产品与其他价格较高且销路很好的商品绑在一起执行销售。在该种情形下,假使新产品的销路也很好,销售商和生产商都可以赚到很多利润。假使新产品的销路不好,由于新产品的单价较低,销售商也不会损失很多。在该种情形下,搭售就形成生产商和销售商分担运营风险的方式。该种方式在特许运营或者独家运营中运用很多。
法律禁止的搭售首先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假使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平稳性,要求买方买入适当的配套产品不应该属于禁止之列。其次,违法的搭售举动务必具有严重的反竞争后果,即通过搭售会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进而给市场竞争导致严重的不利影响。在识别一个搭售举动能否具有反竞争性时,应该考虑搭售企业的搭售目的、市场地位、有关的市场结构、商品的特性等很多原因。影响
搭售举动对竞争的不利影响首要是该种举动会排挤被搭售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但是,造成该种后果的市场条件是,这个实行搭售举动的企业在搭售品的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市场地位,而且通过搭售举动,将其在搭售品市场的竞争优势不公平地辐射到被搭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上,进而不公平地影响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所以,搭售举动在竞争法中一般被看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其前提条件是举动人已经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于一种霸王条款,有时也将对消费者造成不好的心理感受.